越通社河内——经过4天的庭审后,11月5日下午,河内市人民法院对天明德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朱氏诚及同案另外22名被告作出判决。该案涉及发生于天明德集团股份公司及相关单位的“贪污财产、非法印制、发行和买卖发票及国家财政缴款凭证、逃税”等行为。
天明德公司所属的12名被告中,朱氏诚(1960年出生,董事长)因犯“贪污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犯“非法买卖发票及国家财政缴款凭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阮氏碧莲(1979年出生,总会计师)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梅英宣(1974年出生,副总经理)被判有期徒刑9年6个月;黎青安(1968年出生,副总经理)被判有期徒刑8年6个月;朱德孟(1980年出生,业务部主任)被判有期徒刑7年3个月。上述被告均因犯“贪污财产罪”和“非法买卖国家财政收入缴纳凭证罪”被判刑。
被告阮氏清海(1989年出生,会计人员)因犯“贪污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缓期执行。
其他8名被告因犯“非法买卖国家财政收入缴纳凭证罪” 被判缓刑8个月至12个月不等。
高宝玉(1983年出生,越中公司经理)因犯“贪污财产罪”和“逃税罪”两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河玉荣(1986年出生,永昂石油股份公司员工)因犯“贪污财产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另有9名被告因犯“逃税罪” 被判处监禁或被处以罚款。
审判委员会认为,这是性质特别严重、案情复杂的案件。各被告实施了多项相互独立但又紧密关联的犯罪行为,旨在谋取非法利益,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天明德集团股份公司相关被告实施的贪污财产行为对社会具有特别严重的危害性,直接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破坏国家机关和组织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正常运行,并损害成品油主力经营企业的声誉。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起诉状,2020年至2022年,在朱氏诚指使下,相关被告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账目造假等方式,侵吞天明德公司的汽油价格稳定基金(BOG基金)近800亿越盾。此外,相关人员还通过虚开销售发票非法获利逾200亿越盾。
起诉状还指出,部分被告在宜设仓库和黄辉仓库销售汽油时不开发票,随后分别虚开105张和48张增值税发票,以平衡账面库存数据,帮助朱氏诚非法获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案件暴露出部分法律规定以及国家对石油贸易企业提取和使用BOG基金的检查、监督工作存在漏洞和不足,为相关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因此,检方建议有关部门修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检查、监督方式,完善管理机制,防范违法犯罪,确保基金真正发挥调节和稳定国内汽油零售价格的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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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上午,河内市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天明德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主席朱氏诚及其他22名被告涉嫌贪污财产、非法买卖发票和逃税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