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反腐败工作

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最近连续公布与反腐败有关的结论,并强调,越南反腐败工作没有禁区。实际表明,越南正加大反腐力度。
加强反腐败工作 ảnh 1莱州省反腐败工作检查与监督会议。(图片来源:越南之声)

越通社河内——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最近连续公布与反腐败有关的结论,并强调,越南反腐败工作没有禁区。实际表明,越南正加大反腐力度。
         
近几天来,越共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派出的八个工作代表团正对全国20多个地方和部门开展的严重经济腐败案件监察、起诉、调查和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旨在提高腐败案件查处工作的效果。

遏制并逐步消除腐败
         
可以说,有利益的地方就容易滋生腐败。多年来,越南党和国家经常做出指示,提出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方向和措施。其目标是,遏制并逐步消除腐败和浪费,使相关工作发生明显转变,从而保障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树立人民的信心;建设纯洁强大的党和国家;建设守纪廉正的干部和公务员队伍;把反腐败和反浪费工作与建党整党及发扬民主等工作有机结合。

[越南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
        
按照指示采取的反腐措施坚决有力,其中重视处置贪腐行为的办法。据此,不论是谁,担任何种职务,一经查实,就将坚决、及时、严肃追究其政治、行政和刑事责任。对有腐败、浪费嫌疑,名声不佳的干部,尽管职能机关未作出任何结论,其所属党委仍要审视、考虑安排其做其他工作。
         
反贪腐工作也重视没收涉贪财产,严厉惩处存在贪腐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象。越南职能机关及时在《刑法》中补充了《反腐败法》所规定的新贪腐行为;注重采取罚没机制,以提高涉贪财产追回能力。

越南党和国家对腐败分子采取了多种惩处措施,其中党纪处分极为严格。越共中央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5日颁布的关于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第九十四号规定指出:党纪处分不能替代行政处分、集体处分和其他法律处分,同时明文规定应受到极为严厉的纪律处分的10种党员腐败严重情节。
         
查处腐败行为没有禁区
         
越南《反腐败法》第六十九条对惩处贪腐对象做出了以下规定:要根据违法性质和程度对有贪腐行为的人实行纪律处分,及至追究刑事责任;贪腐罪名成立,贪腐案件查实或法律决定生效后要予以免职;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理应失去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资格。党、国家、国会、政府领导人在与人民接触时都强调对腐败对象的查处没有禁区。
         
从法律上看,有贪腐行为的人要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采取不同的惩处措施,其中最为严厉的惩处方式为从有期徒刑2至7年,到最高的终身监禁及至死刑。此外,还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追加惩处,如:禁止担任一定公职、罚款、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越南的惩治贪腐方式仍继续朝着严格和全面的方向得到修改、补充、完善。最近,越共中央内政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举行完善越南反腐败法中的惩治腐败方式座谈会。一些特别重视反腐败反浪费工作的地方立即成立从事处理腐败信息的工作组。八个工作代表团对全国20多个地方和部门开展的严重经济贪腐案件监察、起诉、调查和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表明,越南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是坚决坚持开展反腐败反浪费工作。(来源:《越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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