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具体地说,中方严重侵犯了越南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拥有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违反了在国际关系和解决国际争端中 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国际法;违背了中国所签署的《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违背了越中2011年签署的关于指导解决越中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拥有从基线量起宽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沿海国有权开发海上及海底资源。其他国家只有无害通过权,如果进行经济活动必须得到沿海国的许可。
中国横蛮地宣称,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的位置在中国所谓西沙群岛(即越南黄沙群岛)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一点完全违背了法律,理由如下:
第一,黄沙群岛不是中国的。黄沙群岛是越南无可争议的领土。越南拥有充分的历史证据和法理依据证明这一点。起码从17世纪,阮朝已经确立对黄沙和长沙两群岛的主权并进行肯定国家主权的各种活动。具体是成立了黄沙海队对两群岛进行经济开发和各种国家性管辖活动,一直延续多个世纪没有任何国家抗议,包括中国在内。经历这么长久的时间,越南完全有法理依据肯定,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群岛的主权早在封建时代就已确立起来。阮朝之后,法国“保护”当局和越南当局继续维 持对该两群岛的主权和实际管辖权。1956年和1974年,中国出兵分别攻占越南黄沙群岛东部和西部。根据国际法律,通过武力侵占领土是不得承认的。因此,中国宣称对“西沙”(即越南黄沙)群岛拥有不可争议的主权是非法的。1974年后,越南继续肯定对黄沙的主权,反对中国在黄沙的非法活动及主权声索。 中国认为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是置于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因为黄沙为中国所有,这种谬论是违反国际法的。
第二,中国认为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的位置在黄沙群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种说法也是行不通的,因为黄沙的 各岛礁面积都很小,最大的富林岛也只有2平方公里左右,不能满足公约规定的岛屿法理条件: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因此,依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些岛礁不能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只能拥有12海里的领海。这一点肯定了中国先后在距离知尊岛17海里和25海里放置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的位置完全属于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绝对没有争议。
中国将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放在越南海域时有了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行为,也违反了国 际法。联合国宪章禁止任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行为,包括在领土问题上。各种争端必须通过和平协商来解决。武力只能在自卫和/或安理会允许的特殊条件下才 能使用。但举世皆知,中国已经调动了包括海警船、海监船、渔政船、军舰在内的大量船舰和战机为其非法入侵越南海域的钻井平台护航,更有甚者军舰上的火炮都 已掀开炮衣直指 越南民用船只,显而易见这就是中方使用武力威胁的行为。尤其严重的是,中方船只故意主动冲撞越方执法船,甚至撞沉了越南渔船,致使越方多名海上执法人员和 正在越南专属经济区传统渔场活动的多名渔民受伤。这是实实在在的使用武力行为。这些行为十分危险,直接威胁了东海的和平稳定安全与航行安全。
此外,为了保护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中国宣布设立钻台周围3海里的警戒区。这样的行为也完全违背了国际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一国的海上工程和安装设备只能设立500米的安全区。实际上,中方船舰竟然在宽达30—40海里的区域拦截越南维护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权的执法船,威胁航海自由安全。同时,中国侦察机和歼击机经常在越南公务船上空低飞震慑,对该海域的航空 自由安全构成威胁。
2003年和2004年,中国提出了“和平崛起”以及“和平发展”的理念,来安抚世界,承诺永不称霸。2013年,中国介绍了周边外交政策,其领导人倡议 建立海上丝绸之路,并建议与东盟签署睦邻友好协定。然而,中国在东海乃至华东海上的挑衅行为(2009年以来尤其猖獗),向世界表明中国的言行差距越来越大,展现出这样一个中国形象:为了打造东海的“新实际”以肯定其主权,它越来越爱用强力。因此,在国际舆论的眼里,中国成为了不顾国际法律,威胁地区和平 稳定和安全的越来越猖狂的国家。
中国的言行差距越大,那么,地区各国对它的信心就越低,它在地区和国际上就越孤立。一旦 对中国和平崛起失去信心,地区各国就会寻求各种仲裁办法,建立新的国际合作关系,甚至强化自卫 能力,这是理所当然的合理做法。这样就会完全背离中国近期以至长远利益。因为任何一个大国都要同地理毗邻区打造和平与合作的环境,而这样的环境决不能凭借 强权政策来打造,强权政策决不会有助于建立友好关系。(来源:越南画报)
越南外交学院东海研究院副院长阮雄山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