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9月26日上午,在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第49次会议就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和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关于协商程序、推荐第十六届国会代表及2026—2031年任期各级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的联席决议提出意见。
宪法和有关国家机构组织的法律、《选举法(修正案)》已有许多调整,对第09/2021号联席决议中的协商规定产生影响。通过2021年选举的总结,许多具体规定和指导已不再适用,需要修改以满足第十六届国会和2026—2031年任期各级人民议会选举的要求。
国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认为,颁布新决议十分必要,以具体化2025年修订的《选举法》,确保协商程序统一,弥补法律空白,并为组织选举提供依据。草案中关于协商和推荐候选人的时间节点符合第199/2025/QH15号决议《选举法(修正案)》。

关于未获得居住地选民超过50%信任票的候选人,草案规定不列入第三轮协商名单,特殊情况除外;明确决策权:中央层面由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层面由同级祖国阵线领导班子决定。此举旨在确保法律依据统一,避免随意适用。
关于信息技术应用,代表工作委员会认为,在国家数字化转型强力推进的背景下,根据2025年7月4日中央信息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指导委员会的第56/KH/BCĐ号计划,应在决议中补充有关在候选人推荐程序中应用信息技术的规定,方向是:“鼓励并允许候选人通过国家选举委员会规定的安全在线平台以电子方式填写、提交申请材料,发送协商会议记录”,以提高公开透明度,节省时间和资源,并确保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可行性,尤其是边远、海岛和辖区广阔的地区。
同时,为满足草案中所规定的时间进度,代表工作委员会建议在辖区面积大、乡镇数量多的省份,允许协商会议结合线上与线下形式举行,从而确保整个协商程序在各级之间的高效、及时和统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