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6月24日下午,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两项决议草案的说明、意见采纳、梳理工作提出意见。这两项决议草案包括关于为学前儿童,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以及在国民教育体系内各教育机构接受普通教育课程的学习者免除学费和资助学费的决议;关于3至5岁儿童学前教育普及的决议。
对于“关于为学前儿童,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以及在国民教育体系内各教育机构接受普通教育课程的学习者免除学费和提供学费支持的决议”,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得荣表示,修改后的决议草案明确了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并补充将尚未确定国籍、正在越南居住的越裔人士纳入受益人群。
国会常务委员会一致同意上述意见采纳与修改方向。关于免除和资助学费的政策,常委会认为,决议草案已体现出适应各地经济社会条件的灵活性,确保学习者公平享受政策待遇。
对于“关于对3至5岁学龄前儿童实行学前教育普及的决议”,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得荣表示,常委会一致同意草案中关于调整范围与适用对象的规定;并采纳意见,删除此前排除外资背景学前教育机构适用范围的条款。草案所规定的受益对象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确保3至5岁儿童均能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这是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包括身体、情感、智力、美感等方面——的重要基础,有助于塑造儿童人格的初始因素,并为他们进入小学一年级做好准备。

同日下午,国会常委会就《越南祖国阵线法、工会法、青年法、基层民主实施法的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进行讨论。
对于该法案,国会主席陈青敏指出,祖国阵线、工会以及其他政治社会组织在参政议政活动中的关系应在《越南祖国阵线法》及其章程中予以规定。章程具体化时,需遵循法案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则,即政治社会组织与祖国阵线其他成员团体通过民主协商、协调统一行动,由祖国阵线主导,同时发挥每个成员的主动性和创造力。
24日下午,国会常委会全票赞成,原则上通过了《与人民法院及相关机关权限有关的6项法令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令(草案)》,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议的决议草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