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6月4日上午,在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第46次会议上,国会常委会对《原子能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吸收、说明和梳理工作提出意见。
在由越南国会科技与环境委员会主任黎光辉所作的关于《原子能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吸收、说明和梳理工作报告中指出,关于国家对核能的管理(草案第8条),政府将指定一个主管机构作为国家核监管机构,统筹负责本领域的国家管理工作,确保与越南政治—行政体制及国际惯例相符。
该法案还规定,核监管机构必须设有一个专门机构(国家辐射与核安全机构),全面负责并参谋协助国家对辐射安全、核安全与核安保、核查等工作的管理,同时履行该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职能与任务;在必要情况下,该机构可被授权执行部分关于辐射安全、核安全与核安保的特殊任务。该规定确保了机构的独立性,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及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相关建议。
国会副主席黎明欢就讨论内容作出结论时要求起草机构研究吸收国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机构及代表的意见,具体化党的各项主张,尤其是中央政治局关于科技发展(第57号决议)、国际一体化(第59号决议)、法律建设与实施(第66号决议)以及私营经济发展(第68号决议)等决议;同时严格落实政治局关于权力监管和防治腐败、消极问题的第178号规定,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国会常务委员会同时要求科技与环境委员会全面吸收会议期间提出的相关意见,包括:实施条款、国家对核能的管理、放射性燃料运输、放射性物质和核设备的进出口、放射性废物及用过的核燃料处理与处置规划、核电厂相关规定等内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