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通过关于继续实施部分防疫政策的决议

在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二次特别会议框架内,9日上午,国会表决通过了有关继续实施部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以及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使用有效期届满且来不及延期的药品及药材流通证的决议。
越南国会通过关于继续实施部分防疫政策的决议 ảnh 1越南国会社会委员会主任阮翠英做决议草案的说明、吸收和整理报告。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在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二次特别会议框架内,9日上午,国会表决通过了有关继续实施部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以及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使用有效期届满且来不及延期的药品及药材流通证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表决通过《决议》之前,国会听取越南国会社会委员会主任阮翠英关于决议草案的说明、吸收和整理报告,对这部法案草案内容进行讨论。

共有56名代表在讨论会上发表意见,两名代表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多数代表就颁发决议的重要性以及决议草案中主要内容表示赞同。

关于继续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落实部分疫情防控政策(第二条),国会常委会提议政府继续吸收国会代表意见,审查有关疫情防控资金支出的法律规定并进行适当修改补充(若有必要)。

关于在2024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届满的药品及药材流通证,国会常委会提议政府在研究制定《药物法》(修正案)过程中研究国会代表的相关意见。

此外,国会常委会提议政府吸收国会代表的意见,参考国际经验和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建议,将新冠肺炎从A类传染病名单中移除,划归B类传染病,并将新冠肺炎视为一种流行病,确保符合越南情况。

关于考虑将抗疫牺牲人员追认为烈士的意见,国会常委会提请政府核查总体情况并遵守国会的相关法律。

在获批的决议中,国会准许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的防疫政策涉及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病例收治单位的疫情防控费用,防疫工作人员的机制和政策及其实施费用支付规定等。

另一方面,国会准许从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继续使用药品及药材流通证;根据《药物法》召回的药品和药材,对使用者健康有不安全迹象且被要求暂停营业、使用、密封保存的药品等除外。

《决议》从国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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