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市人民法院就“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判处潘文英武有期徒刑9年

河内市人民法院7月30日就“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向潘文英武、潘右俊和阮友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7年和6年。
河内市人民法院就“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判处潘文英武有期徒刑9年 ảnh 1河内市人民法院就“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判处潘文英武有期徒刑9年  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河内市人民法院7月30日就“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向潘文英武、潘右俊和阮友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7年和6年。

河内市人民法院7月30日开庭审理潘文英武(生于1975年,岘港市人)、潘右俊(生于1955年,河内市人,原公安部副总局长,已退休)和阮友柏(生于1963年,河内市人,原公安部干部)一案。上述3名被告人涉嫌“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遭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2015年刑法第337条规定提起公诉。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并公开宣告判决。

在进行审讯和争辩之后,考虑到加重或者减轻情节, 审判委员会已按照2015年刑法第337条第三款b和c点规定,分别判处潘文英武、潘右俊和阮友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7年和6年。(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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