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在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框架下,国会于10月24日上午听取了关于《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意见接纳和整理报告。其后,国会就该法案中若干存在异议的内容进行了讨论。
该法案经全面修订后,结构调整为5章44条,较现行法律减少47条(其中删除55条,继承并修订现行法律36条,新增8条)。
基于进一步明确各监督主体的权限与职责,同时贯彻强化监督工作分级负责的方针,法案对国会和人民议会的部分监督活动进行了修改补充。
据此,该法案对国会、人民议会专题监督的规定作出调整:国会、人民议会不再直接组织专题监督团。每年,国会选定监督专题并交付国会常务委员会或国会民族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协助组织实施,监督结果报告将提交国会会议审议讨论并形成专题监督决议;人民议会选定监督专题后交付其常设机构或专门委员会协助开展监督。
此外,法案新增了国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议会常设机构审议专题监督报告的活动机制。除直接组织专题监督团外,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国会常务委员会可委托民族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人民议会常设机构可委托专门委员会协助开展专题监督,并向委托机构提交监督结果报告以供审议并形成监督决议或结论。
同日下午,国会就人事工作开展讨论。(完)
第十四届国会第十次会议:强化破产程序监督机制
在《破产法(修订)》草案小组讨论中,越南国会主席陈青敏指出,本次修订实现了多项突破,有效弥补了现行法律的不足,同时强调需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