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在《破产法(修订)》草案小组讨论中,越南国会主席陈青敏指出,本次修订实现了多项突破,有效弥补了现行法律的不足,同时强调需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
陈青敏表示,草案的亮点包括设立独立的重整程序、简化破产手续、推动数字技术应用、完善破产管理人与资产管理企业等主体的职责、加强国家支持机制,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个人破产与外国企业破产。他还要求起草机关同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对草案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作进一步审查。
针对重整程序可能被滥用的风险,陈青敏指出,若重整程序被优先适用,部分主体可能借此拖延时间、逃避真正破产,导致资产流失或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一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关于国家预算影响,他认为草案中有关从国家预算预支破产程序费用的规定,可能引发资金浪费和监管困难。因此,需进行充分的财政影响评估,并依据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国家预算法》明确经费来源。
在争议处理权限方面,陈青敏指出,尽管由法院统一处理所有相关纠纷具有积极意义,但可能与《民事法》、《仲裁法》等其他法律产生重叠,需进一步审查以避免冲突。
针对资产处置问题,他表示草案目前仅作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则授权政府补充,可能导致实际操作中资产处理进程延误。
对于适用范围扩大至外国企业,陈青敏认为这是积极举措,但应制定明确指引,避免程序复杂化,特别是在涉及国际法的有关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陈青敏建议《破产法(修订)》应加强监督与防滥用机制。例如,可设定恢复程序的最长期限(如不超过6个月或12个月),并建立由独立国家机关或债权人委员会负责的监督机制,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制度设计。
同时,应重点完善财政与预算相关规定,明确从国家预算预支费用的适用标准,防止浪费。此类措施应仅适用于无资产但具备恢复潜力的企业,并在资产出售后建立偿还机制。此外,还应结合减税、缓税等配套政策,与现行税法保持协调,这一点尤为重要。
陈青敏还强调,应加强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培训与队伍建设。法律应明确破产管理人须取得国际认证或定期接受培训,并建立在线注册系统,以提升该队伍的数量与质量,缩短案件处理周期,增强外国投资者信心。
此外,他建议深化科技应用。除推进电子化外,还应研究引入人工智能或区块链技术,用于资产与交易验证,提升资产分配的透明度。同时,可设立在线“虚拟债权人会议”机制,以降低差旅成本。他表示这是一个新课题,需起草机关与审查机关深入研究。
在法律协调方面,陈青敏指出应增加跨境破产相关规定,参考国际公约进行设计,同时避免与《2020年企业法》和《2015年民事法》产生重叠。
他强调,《破产法》专业性强、实施难度大,应强化政府在执行监督中的作用。建议政府考虑在法律实施初期(2至3年内)设立专项监督委员会,收集企业及法院反馈,及时作出必要调整。
在各小组讨论中,多位代表一致认为要修订《破产法》,以弥补现行制度的不足,提高法律实施的可行性、透明度与效率。
代表们还建议,应审慎评估国家预算在支持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使用情况;在草案中补充重整程序的同时,需权衡其经济效益与国家管理效率。
部分代表强调,应清除破产案件处理中的瓶颈,为企业和合作社恢复经营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及时对无恢复能力的企业与合作社宣告破产和清算,以释放资源、支持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增长,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从而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国家竞争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