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越南在东海的主权及合法利益的法律基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UNCLOS)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并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满足国际社会对建立海上新法律秩序的需求,同时融合各国间的权利和利益。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越南在东海的主权及合法利益的法律基础 ảnh 1附图。(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UNCLOS)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并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满足国际社会对建立海上新法律秩序的需求,同时融合各国间的权利和利益。历经35年形成与发展后,该公约在调整各海域的法律规制以及确保各国家在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权力及合法利益中扮演着海洋“宪法”的作用。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并生效后,各沿海国家陆续发表声明,肯定自己对符合《公约》规定各海域扩大面积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越南出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次缔约国会议]


位于东海西岸,海洋对越南在多个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迄今,《公约》已成为越南在确立以及保卫自己的主权及合法利益并符合国际法各项规定的非常重要的国际法律基础。在当前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公约》还是控制、管理对东海安全的威胁行为以及捍卫越南在海上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等方面的有效和实用的法律工具。

因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4月30日通过之后,越南成为在牙买加蒙特哥湾缔结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107个国家之一。1994年6月23日,越南国会已颁发批准上述重要法律文件的决议。在《公约》和国际法各项规定的基础上,越南国会强调了越南对内水、领海的主权以及对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并要求其他国家尊重越南上述的权利。

越南国会再次肯定了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同时强调了越南本着平等、互相了解、互相尊重及国际法尤其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尊重东海沿海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主权权利及管辖权的精神,以和平方式解决所有东海争端问题等的一贯立场。在努力通过谈判来寻求长久的解决方法的同时,有关各方要维护和平、稳定,维持原状,不采取使东海局势复杂化和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行为。

越南加入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被公认为从基线开始拥有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至少200海里长、最长可以延伸到350海里的大陆架。按照该公约,越南享有的海域和大陆架面积为近100万平方公里,是陆地面积的3倍。(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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