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对黄氏玄如被告的原判

越南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对黄氏玄如被告(出生于1978年,前江省人),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的原判。
1月7日,越南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对黄氏玄如被告(出生于1978年,前江省人),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的原判;同时取消关于黄氏玄如被告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Saigonbank Berjaya证券联合股份公司、全球保险公司及安禄公司等的“诈骗侵占财产”行为的一部分一审判决,以进行重复调查。另一方面,在调查过程当中,若是发现具有“贪污罪”的犯罪迹象,就继续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判决。审判委员会同时要求追求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的责任。

另一方面,越南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对武英俊被告有期徒刑20年的判决,同时取消关于其对兴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诈骗侵占财产”行为的部分一审判决,以进行重复调查。另一方面,越南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对黄美幸、黄香江、范氏雪英、段黎游、阮千里及陈氏苏渊等被告分别有期徒刑14年、8年、15年、17年、两年及14年等的判决。

此前,2014年1月27日,越南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初审开庭,以“诈骗侵占财产”、“伪造各机构、组织的印章和资料”等罪名判处黄氏玄如被告人无期徒刑,其余22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20年。(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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