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与欧盟分享海洋管理和和平解决海上争端经验

“海洋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问题:欧洲和亚洲领土争端解决措施的经验”国际研讨会近日在越南广宁省下龙市举行。
“海洋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问题:欧洲和亚洲领土争端解决措施的经验”国际研讨会近日在越南广宁省下龙市举行。研讨会由越南外交学院举行,欧盟驻越南代表团提供资助。

为期两天的研讨会已吸引来自欧洲、日本、中国等国家的法律专家、政策分析师和越南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领导的140多名代表参加。

研讨会上,国内外代表们踊跃发言,解释澄清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机制、职能和实施细则。与会代表同时还对亚洲安全现状和在防止海上摩擦、打击海盗、搜寻救难、提高航海领域认识、加强信息分享等领域合作,确保亚洲海上安全各措施做出评价。代表们同时还探讨及分享欧洲国家关于海上合作发展、提高海洋管理能力、通过外交途径和仲裁机构解决海上纠纷等方面的经验。

专家们一致强调,在各岛礁建设人工岛也享不到周边海域的权益。一个国家只能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或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域展开岛礁建设活动。

谈到亚洲海上安全,专家们认为,东南亚地区海域是一条重要的国际运输通道。十多年来,有关各国努力建立多个合作机制,共同应对海上危机和解决海上安全挑战。然而,由于一些国家在海上问题存在分歧、不能互相理解和信任,导致地方各国的努力面临着许多挑战。在此背景下,欧盟国家可以充当桥梁作用,与地区国家分享海上合作经验,协助东南亚地区乃至亚洲国家携手确保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安全。

至于海上管理合作经验,专家们指出,在地区各国关于海上问题存在差异的背景下,最佳解决方案是遵守国际法律,尤其是恪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此外,有关各方应根据国际法确定争端区域,努力达成共识;坚持共同发展战略,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开发,各方在海洋科研活动、海上搜寻救难、环保等领域继续加强合作,树立信任。

关于解决海上争端,与会代表重申了通过和平措施解决海上争端的重要性。特别,对于长期存争议且无法通过磋商谈判解决争端的问题应通过国家法院或仲裁解决。在积极采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还需建立危机管控机制,包括尽早制定《东海各方行为准则》(COC)。

欧盟驻越南代表团团长法兰兹•叶森(Franz Jessen)大使在研讨会闭幕式上致词时对欧洲国家能够协助东南亚地区各国加强海上合作感到高兴。他强调,欧盟愿同越南配合举办类似研讨会,为双方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提供平台。(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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