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在前3年内对部分废旧产品进行强制性回收,其中轮胎(内外胎)回收率为5%;用于电气设备的各类电池回收率为8%;蓄电池回收率8%~ 12%等。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政府有关实现绿色经济、可持续的循环经济的第 08/2022/ND-CP 号法令,自2024年1月1日起,生产和进口轮胎、电池、蓄电池、润滑油以及部分产品的商业包装的企业必须履行相应的回收责任。
越南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法制司司长潘俊雄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第08/2022/ND-CP号法令的规定,制造商和进口企业必须按照本企业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和包装总量的强制回收率回收其产品和包装。
具体的是,轮胎(内外胎)前3年的强制回收率为5%; 用于车辆的电池(如锂电池、镍氢蓄电池);用于电气和电子设备的电池回收率为8%; 不同类型电池的强制回收率为8~12%(其中铅酸电池为12%,其他类型电池为8%)。
不同包装类型回收率为10~22%;玻璃瓶回收率为15%。
按规定,生产和进口食品、化妆品、药品、化肥、动物饲料、兽药、水泥、洗涤剂和家用、农业、医疗用品的企业必须履行回收包装责任。
潘俊雄透露,上年的年销售收入低于300亿越盾或上年进口总额低于200亿越盾的制造和进口企业无需履行回收包装的责任。
对于强制性回收规范,潘俊雄表示,根据现行规定,制造和进口企业可以选择多种回收解决方案,包括翻新或生产胶粉、热裂解等。 对于可充电电池,企业可以生产金属锭或工业化学品; 生产再生塑料颗粒或克制塑料的副产品等,如商用化学品、重油、合成气作为原料、工业生产燃料等。
对于润滑油,制造和进口企业可以提炼还原基础油或其他类型的油等。对于包装,企业可以根据包装的类型应用不同的回收解决方案,例如纸包装的回收方法是生产商业纸浆或纸制品,例如卫生纸、纸板、纸盒等。
对于铝包装,企业可以通过生产铝坯或生产其他产品作为回收解决方案;废弃的塑料制品可加工成固体小颗粒和成品油、纤维等产品。
潘俊表示,按照规定,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之一履行其回收责任。 第一种方法是自己组织回收(自己回收或雇用回收单位或授权第三方组织回收),第二种方法是向越南环境保护基金付费。
对于电子电气产品,根据路线图,自2025年1月1日起,制造和进口企业将履行强制性回收责任,车辆制造和进口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承担强制性回收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