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越共十四届四中全会:转变思维 鼓励党员从事营利活动

越南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月5日至8日在河内举行。会议通过关于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规定,取代2006年8月28日颁布的第15-QĐ/TW号规定。新规定鼓励党员通过正当途径创造财富,为国家发展作出贡献。

奠边省珊门党支部书记阮廷坚靠养鹿走上致富路。图自越通社
奠边省珊门党支部书记阮廷坚靠养鹿走上致富路。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越南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月5日至8日在河内举行。会议通过关于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规定,取代2006年8月28日颁布的第15-QĐ/TW号规定。新规定鼓励党员通过正当途径创造财富,为国家发展作出贡献。

越共十四届四中全会就以下观点达成了共识:从“允许”转向“鼓励、创造条件”,支持党员参与民营经济活动,保护党员合法经济活动,同时严格监管掌握支配权和从中获取利益的主体。

新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权利和条件必须与其法律地位、职责相适应,同时加强对利益冲突风险的管控,防止权力、信息或公共资产成为谋取个人利益的优势。

所有扶持政策都必须以公开、透明、平等为标准,不得因企业负责人是党员还是非党员而区别对待。

从“允许”转向“鼓励、创造条件”,支持党员通过正当途径创造财富,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思维转变。

这一转变旨在解放和畅通资源,将党员的先锋模范精神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助推非国有经济发展。

鼓励党员从事营利活动,就是为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既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注入新的动力。

“允许”和 “鼓励”党员从事营利活动,两者存在诸多区别。

“允许”思维的本质是被动的。经营是公民的权利,而党员仅被视为“有条件地扩大参与范围”的对象。相比之下,“鼓励”思维的本质是主动和创造,将通过正当途径开展经营活动和创造财富视为爱国行动,也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责任。

在“允许”的思维下,当事人往往心存顾虑、谨慎行事,党员一边经营,一边担心自己的身份和动机受到质疑。而“鼓励”的思维则使党员能够安心、自信地发挥自身资源优势,敢想敢做,并为自己创造经济价值、为国家作出贡献而感到自豪。

在“允许”的思维下,活动空间局限于规模较小的“民营经济”,且受到诸多规模限制条件的约束。而在“鼓励”的思维下,活动空间则拓展至各种形式的合法投资经营活动。

在“允许”的思维下,评价标准偏重形式,主要依据资产规模或具有行政性质的档案、报告进行评估。而在“鼓励”的思维下,评价更加注重实际成效,以创造的价值为衡量标准,包括生产率、技术创新、纳税义务履行、社会福利和劳动安全等。

在“允许”的思维下,管理方式趋于行政化,集中审查党员“可以做什么”或“不可以做什么”。而在“鼓励”的思维下,管理方式则注重实质性监管,以防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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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江省河北桥江股份公司董事会主席、省企业协会副主席阮清风(左)指导生产活动。图自越通社

关于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新规定,有助于消除无形壁垒,吸引优秀人才。每一名从事经营活动的党员,都是“经济战线上的战士”。这将增强党的吸引力,吸纳优秀企业家、杰出知识分子和高技能产业工人加入党组织。

党员从事营利活动,应当具备在技术创新、提高生产率、打造越南品牌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走在前列的能力。党员从事营利活动,不仅是为了养家糊口,更应肩负起增强国家经济内生实力的使命。

然而,我们必须正确理解“鼓励”一词。鼓励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鼓励”必须与透明、廉政的监管机制相结合。新规定明确区分“合法投资经营活动”与“利用职务、信息、公共资产谋取私利”等行为。

对于现任干部、公务员以及高级领导干部,其经济活动仍将受到极为严格的监管,以防范公私界限混淆。对于非公共部门党员,则最大限度地为其创业和经营管理活动松绑。

从“允许”到“鼓励”的措辞变化,并非只是对一份行政文件的修改,而是一次深刻的思想解放。

通过正当途径创造财富是一种积极价值,因为具备经营能力的党员不仅能够实现自身财富增长,还能创造就业机会和社会财富,直接为国家的繁荣作出贡献。

这是新时代提出的要求:解放、畅通并调动全社会的一切资源投入经济发展。若仅仅停留在“允许”的层面,就可能在无形中制约党员队伍中蕴藏的巨大智力资源和经济潜力。

目前,我们已进一步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推动风险治理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转变。同时,进一步明确党员履职活动的范围和权限,使其与法律规定的身份和职责相适应,防范利益冲突。

党员从事营利活动,并不意味着其共产党员的本质必然发生改变。然而,在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和自我修养意识的情况下,党员的政治定力在实践中确实可能面临风险和挑战。

为防止党员因利润压力而淡化理想信念、因复杂的商业环境而出现道德滑坡,以及因资本流动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而发生政治蜕变,越南共产党始终强调以下原则:

坚持法律至上。党员从事营利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章,不得违反党员禁令。

保持先锋模范作用。 党员从事营利活动,必须在创造就业岗位、照顾劳动者生活以及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活动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加强检查监督。 各级党组织必须密切跟踪,严格管理,及时纠正党员在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中出现的偏差。

与社会生活中其他领域一样,在经营活动中,党员自身也必须自觉加强修养和锻炼,坚定政治立场。这是党员必须坚守的核心价值,旨在防止其被市场经济的负面因素所裹挟。(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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