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政府于2026年7月21日颁布关于由公安部管理的港口口岸安全秩序管理和保障工作的第289/2026/NĐ-CP号法令。该法令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
该法令就管控、检察监督程序,船员上岸许可证、登船许可证签发,以及对越南公民、外国人、越南籍船舶、悬挂外国国旗的船舶及其他越南和外国交通工具在由公安部管理的港口口岸开展的与安全秩序相关活动的管理和管控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出境外国籍船舶及乘坐出境外国籍船舶的船员、旅客,在离开越南海上国家边界之前,必须在船舶离开的最后一个港口口岸办理出境手续。
越南船舶出境以及随越南船舶出境的船员、旅客,在驶离越南海域前,须在船舶最后一个停靠港口口岸办理出境手续。
过境船舶进入越南海上边境地区时,必须办理过境手续。
在过境期间的过境航行途中,船长必须负责管理船上的船员、旅客和货物,确保封条及出入境档案保持原状。未经越南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允许人员上下船和其他交通工具靠泊船舶,也不得开展其他活动。但港口国家管理机构的干部、工作人员及其交通工具、引航员、手续办理人员以及登船为船员和旅客提供紧急医疗救助的医务人员除外。
转港船舶在离开一个港口口岸前往越南另一个港口口岸之前,必须办理转港出港手续;从越南一个港口口岸抵达另一个港口口岸时,必须办理转港抵港手续。(完)
“维护全球共同价值:推动东南亚海洋外交”研究项目启动
9月23日,越南外交学院在河内与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德国)、美国驻河内大使馆联合举行“维护全球共同价值:推动东南亚海洋外交”研究项目暨以“东南亚海洋互联:港口、海运、海底电缆与人工智能”为主题的项目首届系列活动启动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