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7月11日发布了编号为10416/Ctr-VKSTC-V3的起诉书,依法对涉嫌在顺安公司案的国会办公厅原副主任范泰河及其28名同案被告提起公诉,所涉罪名包括“违反招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罪”以及“利用职务权力对他人施加影响以谋取私利罪”。
根据起诉书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法》第222条第3款的规定,对其中27名被告以“违反招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提起公诉。被告中有5人为顺安集团相关人员,包括:阮维兴(1974年出生,原董事长)、陈英光(1985年出生,原总经理)、阮克敏(1983年出生,原副总经理)、阮玉和(1973年出生,现任副董事长、168越南公司董事长)和黄氏黎幸(1980年出生,处长)。
被告黎乌碧(1980年出生,原北江省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厅长、原北江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被依照《刑法》第356条第3款之规定,以“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被告范泰河(1976年出生,原国会办公厅副主任、原国会主席助理)被依照《刑法》第358条第4款之规定,以“利用职务权力对他人施加影响以谋取私利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出,在参与北江、宣光、广宁、河内以及交通运输部下属项目的投标、中标和施工过程中,阮维兴利用其与部分国家机关高层领导的关系(包括范泰河)进行请托、干预,以为顺安集团创造投标和中标条件。
阮维兴还亲自会见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及交通运输部所属单位的领导,请求其指示下属为顺安集团提供便利条件。他还指示员工与由集团物色或项目管理单位指定的公司组成联合体,与各省项目管理单位、第4项目管理单位(交通运输部)及相关咨询单位勾结,从项目勘察、设计、预算编制阶段开始参与,并参与招标文件编制、提前获取和传递招标资料、预审投标文件,同时就“机制费”按一定比例与相关责任人进行协商,以换取其配合、指示下属违反招标法规定,从而帮助顺安集团及其联合体中标、施工并非法获利。
起诉书认定,阮维兴及其同伙的违法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超过1200亿越盾。同时,该行为还导致多地相关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纪律处分,损害人民信任,激起社会舆论强烈关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