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越南努力保障迁徙自由权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困难,越南党和国家已经、正在并将继续在越南和国际法律基础上确保越南公民及世界各国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
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越南努力保障迁徙自由权 ảnh 1疫情中管理好出入境活动。图自互联网

越通社河内——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困难,越南党和国家已经、正在并将继续在越南和国际法律基础上确保越南公民及世界各国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

从国际法层面看,涉及迁徙自由权的第一项国际条约是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UDHR)。该宣言第13条规定: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自己的国家。
         
迁徙自由权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是一个人享受民事、政治、经济、社会及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促进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迁徙自由权是促进各国合作的重要因素,因为对信息、知识的交流、沟通将增进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民之间的互相了解,消除偏见,增进情感,促进和平,弘扬各民族共同的人文价值。

不合理限制迁徙自由权不仅损害人权,而且还阻碍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正因如此,世界多国宪法和法律早就规定迁徙自由权并加以保护。在越南,2013年版《宪法》第23条将迁徙自由权视为人的基本权利,并明文规定:“越南公民有权在国内自由迁徙和居住,有权出境到国外也有权入境回国。”
         
越南宪法这一内容完全与国际法关于人权的各项规定相适应。此外,越南《民法》、《国籍法》、《投资法》、《居住法》及其他法律文件也规定越南公民及在越外国公民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越南政府也与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一些邻国签署了共78项免签协定及边界协定,为公民来往创造便利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造成重重困难的背景下,越南党和国家已经、正在并将继续努力履行关于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国际条约和承诺。疫情尚未受控之际,政府总理在必要时决定实施全国社会隔离措施是必要的,符合越南和国际法律,同时也不违背公民迁徙自由权。因为,199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12条也规定,“在法律规定,或者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背景下”,公民迁徙自由权可能受限制。在越南法律中,2013年版《宪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人权、公民权只能在因国防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卫生、社会道德等因素导致的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受到限制。”
         
在疫情蔓延威胁公共卫生的背景下,政府总理的上述决定是及时且必要的,有助于阻止疫情蔓延。更重要的是,社会隔离措施广泛受到民众支持,因为,越南人民充分认识到疫情的影响及阻止病毒社区传播的重要性。越南社会隔离措施已经见效,为击退疫情做出极其重要的贡献。

另一方面,越南党和国家也特别重视并严格管理疫情期间的出入境活动。据此,自3月18日0时起,越南暂停向外国公民签发签证30天。这符合国际法,因为,人权理事会1999年针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的一般性意见指出,允许外国公民入境,承认其在一个国家境内的合法资格等要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及其国际义务。依据越南法律,这完全合理,因为迁徙自由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因国家国防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社会道德、公共卫生等原因受到限制。
         
在新冠肺炎疫情席卷世界,民航活动几乎停顿的背景下,越南党和国家仍然努力将分布在世界48个国家和地区的5万多越南公民安全接回国。这不仅遵守2013年版《宪法》及国际法关于保护公民入境权利的规定,行动本身也体现了越南党、国家和人民的人道主义精神。
         
基本控制疫情后,越南自9月15日起恢复与本地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商业航班,允许特定对象入境越南。越南国家航空公司、越捷航空公司同时恢复越南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地的航班,满足国内外公民学习和工作需求。
         
凭借所取得的结果,越南党和国家将继续基于越南和国际法律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其中包括自由迁徙的权利,致力于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繁荣和发展。(来源:越南之声)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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