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教育改造犯人是帮助正服刑的罪犯在认识、态度、行为方面发生积极转变,从而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做准备的特殊教育活动。越南一直以来十分重视与这项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和实践的人道主义和人文精神。
越南共产党纲领明确指出:“人是发展战略的中心,也是发展的主体。尊重并保护人权,将人权与民族、国家利益及人民做主权挂钩”。落实党的纲领和文件,越南至今已经加入并签署了几乎所有关于人权的基本国际公约。这成为越南在开展教育改造囚犯,特赦并提前释放囚犯及帮助囚犯重新融入社会等工作中实现人道主义目标的基础。
大力投资教育改造囚犯工作
自1957年起,越南签署了四份关于人道主义法律的日内瓦公约,承诺“保护战争受害者,人道对待战俘”。
成为联合国会员国之前,越南在遭到美国禁运、封锁的背景下依然于1981年签署《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接着,1982年,越南又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越南签署《儿童权利公约》。
为落实2013年版《宪法》关于“人权、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第二章,同时将越南签署的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内容进行法律化,2014年,越南批准了要求国家加大投资,改造监狱,提高囚犯吃住标准,为残疾人开办培训班等具有敏感性的人权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酷刑公约》。
关于保障囚犯人权问题,越南政府颁布了关于“发布监狱制度”的议定及关于修改补充“1988年政府临时拘押制度”的议定。关于囚犯管理制度,越南政府关于修改补充“1988年政府临时拘押制度”的议定明文规定:“监狱要对在监囚犯进行分类。要为女囚犯或未成年囚犯设立专门监禁区”;“监狱必须得到严格保卫,监舍要照明充足,卫生、环境问题要有保障”;“囚犯可以参加体育、文化、文艺等活动”;“囚犯可以看书、听广播、看电视”;“服刑期间,囚犯一年至少享受一次健康检查服务”。
帮助囚犯重新融入社会
除了保障囚犯的吃住、学习和生活权利,越南政策和法律也就通过参加劳动帮助囚犯重新融入社会制定了详细的规定。越南政府关于修改补充“1988年政府临时拘押制度”的议定明文规定:“囚犯每天参加劳动8小时”,“怀孕女囚犯按国家一般规定享受产前产后假”。该议定规定:“囚犯的劳动成果用于再投资扩大生产,建设监狱基础设施,对劳动结果超标的囚犯进行奖励”。
若服刑囚犯积极改造、劳动和学习,每逢春节、国庆节,国家可以考虑特赦,提前释放。国家特赦政策基于公开、透明、民主甄别的原则实施。特赦前,囚犯本人参加民主投票,选出良好改造和执行监狱规定的犯人享受特赦待遇。据不完全统计,自2009年至2015年,越南共进行了5次特赦,提前释放6.35万名囚犯。
近几年来,在落实特赦法的同时,越南也针对服刑人员实施其他多项政策,其中包括进行职业培训。2015年享受特赦的人大部分掌握简单的技能,可以融入社会。
总而言之,越南对服刑囚犯的总体政策观点系统生动体现了越南民族崇高的人道主义和人文精神传统。建设健康、安全、亲切和友好的囚犯教育改造环境,尽可能为囚犯重新融入社会提供帮助是越南在保护人权方面取得的最大成就。(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