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偷换概念化无为有

面对中国在越南大陆架定位“海洋石油981”深水钻井平台,越南国际法研究专家提出了大量法理依据和论据,揭穿中国的侵犯行为。
面对中国在越南大陆架定位“海洋石油981”深水钻井平台,越南国际法研究专家提出了大量法理依据和论据,揭穿中国的侵犯行为。他们认为,中国正蓄意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故意偷换概念,以把非争议海域变成争议海域,逐步实现其独占东海的图谋。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7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

第76条也规定了大陆架的确定方式之一,即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根据《公约》,还有其他3种均超过两百海里的确定方式。

这样,根据这四种方式,“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位于仅距离越南李山岛119海里的地方,完全位于越南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纵深地带。

侵犯证据确凿

无论从历史还是法理角度,中国都明显侵犯越南的主权。首先,按中方理论,钻井平台地处中国西沙海域(而西沙是中国给越南黄沙群岛起的名字)。如果按中方的这一说法,中国已经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因为在1974年事件中其动用武力非法攻占黄沙群岛。
越南外交学院的阮氏兰英博士说:“我们都知道,在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宪章问世,其目标是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其中规定,和平解决争端是会员国必须履行的义务。会员国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然而,在1974年事件中,当时已是联合国会员国的中国却明目张胆违反联合国宪章,这一行动无法使中国在黄沙确立合法主权。”

越南多次重申,不承认中国对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的主权,国际社会也从未承认中国在该海域的合法主权。因此中国的上述说法毫无法律价值。

不仅严重侵犯《公约》明确规定的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且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中国还侵犯了航行自由权,威胁地区和平与安全。

5月5日,中国海事局发出航行警告,禁止船只在“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周围方圆3海里的地方通行。

依照当前最高的国际法律文本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阮氏兰英博士认为:“通过部署多种各类船只和战机,中国正侵犯的不仅只有越南,还包括世界所有国家的航行自由权。从事发现场了解到的消息,越南海上警察从距7至10海里的地方接近钻井平台就遭到中方船只,其中包括军舰的威胁和攻击。这样,这一行为同样会发生在经过该区域的任何其他船只身上。东海是世界上重要的通商地区,如果任何船只经过这里都受到阻碍,那么就等于侵犯《公约》第58条规定的权利之一 —— 航行自由权。”

显而易见,根据任何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如联合国宪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舶避碰的公约,以及东盟和中国达成的承诺,中国都是在无视国际法,严重侵犯沿海邻国的主权。

偷换概念化无为有

黎青山律师认为,中国在越南大陆架定位“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是其独占东海战略的进一步行动。

通过宣布某些区域存在争议,而菲律宾斯卡伯勒浅滩就是个典型的例子,中国正蓄意偷换概念,欺骗舆论,使他们以为地区内各国专属经济区存在重叠现象,进而通过长期步骤实现其将“九段线”变成国界线的图谋。

黎青山强调:“无争议地区他们变成争议地区。当有争议的时候,他们就宣示主权,这极其危险。通过偷换概念的做法,他们大肆宣传,使世界以为钻井平台所在地区是争议地区。但越南坚决反对,强调,这不是争议地区,是侵犯行为。”

越南坚持捍卫国家主权

越南对黄沙和长沙的主权拥有充分的法理和历史依据,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出于为本地区和平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愿望,并以两国关系大局为重,连日来,越南依然努力实施通过对话和平解决争端的方针。
而中国为按照于2011年签署,共有六点内容的《关于指导解决越中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精神“坚持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海上问题,使东海成为和平、友好、合作之海”都做了些什么?答案很清楚,舆论正注视中国怎么处理当前事件。(来源:越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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