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建议取消就业服务经营许可证 扩大强制性社会保险参保对象范围

按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议程,10月21日上午,国会听取了《〈劳动安全卫生法〉若干条款修改与补充法》、《〈劳动法〉、〈档案法〉、〈性别平等法〉、〈红十字会活动法〉和〈就业法〉若干条款修改与补充法》、《〈社会保险法〉若干条款修改与补充法》、《基层民主实施法(修正案)》等草案呈文和审查报告。

会议现场。图自越通社
会议现场。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按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议程,10月21日上午,国会听取了《〈劳动安全卫生法〉若干条款修改与补充法》、《〈劳动法〉、〈档案法〉、〈性别平等法〉、〈红十字会活动法〉和〈就业法〉若干条款修改与补充法》、《〈社会保险法〉若干条款修改与补充法》、《基层民主实施法(修正案)》等草案呈文和审查报告。

会上,越南内务部部长阮进海代表政府作呈文时表示,相关法律草案集中调整根据第190/2025/QH15号决议,因国家机构组织架构调整和两级地方政府模式投入运行而需要修改的规定;根据2026年《〈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与补充法》及第66.18/2026/NQ-CP号决议,涉及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行政手续和投资经营条件的规定;直接关系到确保法律体系统一、协调的相关规定。

该法律草案修改了有关部门对涉及拥有劳动安全卫生严格要求的机器、设备、物资和物质实施国家管理的职责规定;继续保留此类机器、设备、物资和物质投入使用、停止使用、报废时的申报规定;修改有关劳动事故申报、调查、统计和报告的规定,以适应两级地方政府模式。

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得荣对该法律草案修改和补充的必要性及范围表示赞同。该草案明确规定了在尚未成立基层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中,上级工会的职责。另外,该委员会赞同修改与补充第14条的若干条款,以落实削减限制性行业的经营条件的方针,为履行经营自由权创造条件。

《〈劳动法〉、〈档案法〉、〈性别平等法〉、〈红十字会活动法〉和〈就业法〉若干条款修改与补充法》共7条。阮进海表示,该法律草案将规定国家工资委员会职能、任务和组织架构的权限由政府转交政府总理;将每年通知节假日休假安排的任务交由内务部长负责,并要求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完成。同时,该草案新增有关文化发展的内容,将每年11月24日定为“越南文化日”,并将其定为带薪休假日。

文化与社会委员会对制定该草案的必要性表示赞同,并认为,该法律草案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确保符合宪法规定、与法律体系保持统一,且不违反国际条约;基本满足应用和推动科技发展、创新及数字化转型的要求,并保障性别平等和民族政策的落实。

《〈社会保险法〉若干条款修改与补充法》共3条,旨在修改和完善与政治体系组织架构调整、两级地方政府模式运行、释放资源、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效率和社会保险制度及政策效果的相关规定。

阮进海表示,该草案规定根据政府提出的建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在考虑各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决定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数字平台就业且拥有稳定、经常性工作和收入的人员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范围,逐步扩大参保范围,保障劳动权益、社会保障权益及社会福利,并实现关于社会保险政策改革的第28-NQ/TW号决议所确定的目标。

《基层民主实施法(修正案)》共6章65条,为确保平等、包容的原则,同时保障在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中不让任何人掉队,确保与越南作为缔约方的国际人权公约相适应,该草案补充了一项原则:“国家为残疾人、少数民族同胞以及居住在边境地区、岛屿、山区、少数民族同胞区、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和特别困难地区的人员提供支持并创造便利条件,保障其在基层层面行使民主权利。”

国会民愿与监督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显示,该法律草案总体上符合宪法规定,确保与法律体系保持统一,并满足国防、安全、性别平等和民族政策等方面的要求。该委员会建议继续审查草案与相关法律之间的一致性以及其与国际条约的相容性;确保在数字平台上平等、安全地实施民主,保护个人数据,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个人数据。(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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