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政府于2026年1月26日签发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的第46/2026/NĐ-CP号法令(第46号法令)已暂停实施,各口岸的货物积压问题也已得到解决。然而,仍然有两个问题需要思考:如何避免某些具体决定尽管出发点良好,但可行性较差,结果不如预期的情况重复发生?另外,为何有些人将执行一项单独法令的障碍错误定性为 “系统错误”,甚至是“国家公务能力不足”?
面对食品安全风险增加的现状,尤其是春节临近时,许多假冒伪劣食品和大规模生产的不合格食品被曝光,因此,出台新规定来强化监督,从严管理,保护人民健康和消费者权益是迫切需要的。
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的第46/2026/NĐ-CP号法令自2026年1月26日起生效,并取代了第15/2018/NĐ-CP号法令。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障碍,由于缺乏具体的指导性文件和准备不足,导致国家对食品安全检查和食品检验工作受阻,货物无法通关。企业的数万吨货物在口岸滞留,面临巨大的损失风险。
越中在谅山口岸试点开展货物运输双向放行
谅山省同登口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通告称,自2025年12月10日起,越南与中国将在友谊(越南)—友谊关(中国)国际口岸试点实施货物运输双向放行新模式,通过专用通道及通关通道实行进出口货物一体化运输流程。
面对这种局面,2026年2月3日,政府总理发布了紧急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迅速解决食品、进出口商品检查中的困难和障碍,确保及时通关,绝对不能再让积压问题继续存在,给企业带来困难。随后,范明政于2月4日在政府例行会议上指示立即发布决议,有效解决实施第46号法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政府总理的强有力指导,各有关部门、机关和地方的紧急行动之下,货物积压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第46号法令也被暂停实施。许多企业也松了一口气,因为及时得到解决,损失并不严重。
一项法令出发点良好,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障碍,显然存在需要剖析的问题,甚至需要追究个人责任,因为这对政府机关的信誉,企业乃至整个社会成本产生了巨大影响。
许多专家评价称,第46号法令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为政策制定者在制定食品安全规定方面提供了重要的经验教训。这可能包括建立具有前瞻性的实施路线图,设定缓冲期(例如6-12个月),以处理实施延迟,避免在没有过渡期、详细指导或试点计划的情况下突然改变检查机制。也有人认为,应该评估不仅政府机关,还包括受监管对象的执行能力,评估调整所带来的影响,并利用相关数据进行风险分析。第46号法令需要得到根本性修改,其中,修订的重点应转向风险管理,增加实质性的后期检查,减少形式化的前期检查程序等。
这些是专家和企业家基于深厚专业知识和建设国家的愿望提出的客观、科学的意见。与某些人将实施第46号法令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故意归结为经济体制、政治制度、甚至公务文化的“系统错误”截然不同。
这种“抹黑”、“夸大”和“误导性”的判断完全没有依据。体制曾被视为“瓶颈”之一,但越共十四大以及之越共中央政治局此前所颁发关于改革创新立法执法工作,满足国家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第66-NQ/TW号决议中已经将其确定为三大战略突破之一。仅在2025年里,政府就向国会提交了99项法律草案、决议,发布了377项法令,创历史新高,并通过了6项决议来解决法律规定中的困难和障碍。在本届任期内,政府已指示制定并提交国会通过超过178部法律、法令和决议;并按权限发布了936项法令。
立法执法中“瓶颈” 破除工作初步为2025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8.02%做出了重要贡献,使其跻身全球领先行列。2025年GDP规模达5140亿美元,排名上升5位,跃升至全球第32位;人均GDP约为5026美元,是2020年的1.4倍,使越南成为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一项法令的障碍,就将整个机制或程序视为有问题。只有那些对国家发展心怀不满的势力,才会对越南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方面的努力视而不见。
党和国家始终对党员、政策制定者、公务员提出高要求。越共中央总书记苏林强调,每一位干部、党员都必须不断学习,提升自我,有效满足国家新阶段的发展需求和任务,若无法满足,就应自愿退居一旁,让其他人来做。
政府总理范明政则就近期口岸货物积压问题直言不讳地指出,“各部门、机关必须特别注意管理要求,不能急功近利,在发布法律文件时应明确规定过渡条款。”
暂停、调整和修改已发布的政策,即使是刚刚出台的政策,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现象,必须尽量避免。然而,这种不愿看到的情况实际上已在世界各国发生,无论其经济发展水平或市场经验如何。更重要的是,及时修正错误,最小化损失,汲取经验教训,避免重复犯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