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根据《在越南国际金融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和运营银行、外汇管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的许可证签发规定(草案)》,在中心设立商业银行须满足以下条件:内资银行总资产不少于10万亿越盾;外资银行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外国银行分行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更加自由但必受严格监管
此外,欲在中心设立分行的银行必须在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不良贷款比例不得超过3%;遵守各项安全比例,且必须有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所有者必须提供书面承诺,保证成立计划和运营方案可行,确保不会对金融机构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产生影响。
根据国家银行的条件,越南许多大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有资格参与中心的业务。
在接受《投资报》记者采访时,越南银行协会秘书长阮国雄表示,中心是一个自由市场,为各银行提供许多经营机会。然而,这种自由是受控的。例如,超过1000美元的跨境资金转移必须报告主管部门。
为了防止越南其他地区的资金流入中心后再转移到国外,草案规定不允许中心成员从非中心成员的组织和个人在越南境内筹集资金。
胡志明市经济大学教师阮有勋副教授认为,这项规定对防止资金外流、确保货币安全至关重要。
尽管参与中心的条件对大银行来说并不困难,但要在中心内有效运作并与其他大银行竞争却并非易事。
不让风险传导到国内的母行
根据国家银行草案规定,中心成员银行在出现经营问题时,将不会受到国家银行的提前干预、特别监管、重组措施或特别贷款等处理。相反,针对这些银行的处理方式将是撤销执照、解散、破产和清算资产。
阮国雄认为,国内银行在中心设立子银行时,必须仔细计算在中心运营的资本,以确保在发生问题时不会影响母行。中心内的子银行若发生问题,将不会像国内银行那样获得国家银行的“救助”。
《草案》规定,银行作为中心成员时若出现四种特定情形将被认定为事故,包括严重亏损并违反资本充足率、持续违反资本或支付能力要求,以及发生集中提款导致支付能力风险且已上报。对于事故银行,其破产程序将由中心设立的专门法院处理。
阮有勋认为,上述规定将防止风险从中心里的银行传导到国内的母行。同时,允许中心银行破产的政策也是国家银行政策的“试金石”。(完)

反洗钱:在金融中心发生的所有1000美元以上电子交易须上报
越南国家银行近日就《关于在越南国际金融中心设立银行及其运营许可、外汇管理、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等规定的议定草案》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在该中心发生的所有1000美元以上电子交易均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