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重申观点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从6月21日至25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第31次会议。越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邓廷贵大使在会议上再次强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对海上所有活动进行调整的全面框架。
越南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重申观点 ảnh 1越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邓廷贵大使在会议上发表讲话。  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从6月21日至25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第31次会议。

会议审议国际海洋法法庭、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海底管理局等按照联合国海洋法成立的机构所作的报告。会议决定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延长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成员的任期。

越通社驻联合国记者报道,在6月23日召开有关联合国秘书长关于过去一年的海洋问题、联合国下设机构的活动以及国际合作的讨论会上,许多代表强调要严格遵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深化海事领域中的地区和国际合作,应对海洋环境污染、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等的挑战,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14(有关海洋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越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邓廷贵大使在会议上再次强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对海上所有活动进行调整的全面框架,为保障海上和平、安全、航行自由,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做出贡献。

邓廷贵大使通报了越南在促进与地区各国的海上边界谈判,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上安全的双边与多边合作,防范非法捕捞行为等方面所作的努力。

关于东海问题,邓廷贵大使明确指出,东海是国际主要海运航线,维护东海和平、安全、稳定、航行自由与安全对维护地区和国际和平与发展起到重大意义。

邓廷贵大使强调,一切争端必须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基础上通过和平措施解决。邓廷贵大使对东海近期发生的事件深表关切,呼吁有关各方保持克制,不采取军事化行动和使紧张局势复杂化、扩大化且影响东海安全、航行与飞越安全、对地区和平与稳定造成威胁的行动,充分落实《东海各方行为宣言》(COC),尽早完善实质高效、符合国际法的《东海行为准则》(COC)。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获得168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批准,另有14个国家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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