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立法的重要成就

海洋一直在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上世纪70年代时,世界科学技术发生了跨越式发展,借此人类可进行远洋和深海海域开发海洋资源活动。
海洋一直在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上世纪70年代时,世界科学技术发生了跨越式发展,借此人类可进行远洋和深海海域开发海洋资源活动。为这些活动提供律依据,沿海各国陆续颁布扩大海域和大陆架管辖权范围的法律。在世界具有实力国家对不同海域和大陆架行使主权和管辖权时,若没有调整海上活动的范围、展开活动机制、维护海上安全秩序、保护国际社会长期利益等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国际法律文件,将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出现,海洋资源枯竭、破坏海洋环境的危机也很快成为现实。基于这些想法,欧洲马耳他共和国驻联合国大使阿尔维德·帕度(Arvid Pardo)建议联合国赞助召开一个国际会议(1967年),旨在商讨起草一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草案。

经过九年时间的谈判后,1982年4月30日,共有150个国家代表和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代表参与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草案,并确定1982年12月10日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日,地点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一天,就有107个国家正式签署该公约。这表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签署的各项国际法律文件中,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重要性方面属于第二,仅次于《联合国宪章》。共有320条款和9个附件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视为国际社会的“海洋宪法”,其不仅包括继承之前的国际条约条款,而且还对在世界各国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些国际习惯性规定和目前在利用与开发海洋资源过程中出现的新趋势进行法律化。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些重要规定如下: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再一次肯定了用于测算沿海国领海宽度的领海基线的确定方法有两种。其一是直线基线;其二是低潮水位机线。

领海基线内的水域为内海,从领海基线向海洋延伸12海里的海域为领海。沿海国对内海有同陆地领土一样的全面、绝对主权。沿海国对领海的水域,天空、海底及底土拥有主权,但沿海各国必须尊重外国船只在此海域的无害航行权。

沿海国有权确定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至少200海里、最大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在这些海域,沿海国对勘探、开发、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等拥有主权权利;对海洋科研、海洋环保、安装(使用)设备与设施工程等拥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再次海域拥有自由航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益。

沿海各国拥有主权、主权权和管辖权的海域之外的海域是各国享有自由航行,自由捕鱼等权益的国际海域,也有义务参与环境保护、防范海盗,打击运输毒品行为等方面的合作。沿海国家大陆架之外海底和底土资源是人类的的共同财产,国际海底管理机构代表各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负责此海域的资源勘探与开采管理工作。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有多项调整缔约国合作机制的条款,旨在调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或封闭海和半封闭海等,推动海洋科研、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确保航行安全与自由,保卫海底电缆与管道等。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和平解决在解释和运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过程中发生的国际争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设有大量一部分相应原则、手续及机制的附件。

1994年11月16日,即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成为正式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60个国家整整一年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是满足国际社会对制定能够调整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环境管理与保护的较为全面的新法律文件的期待与愿望。据联合国秘书处的资料,迄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有164个缔约国。与此同时,将《公约》运用到自己国家具体情况中而颁布相关法律文件的国家数量不断增加。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项国际条约,要求各缔约国履行《公约》的全部规定,不允许各缔约国提出保留自己观点的要求(在公约中具体规定的声明除外)。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越南的关系

越南是东海9个沿岸国家之一,除了越南之外还有中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和柬埔寨。东海对沿海国家居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东海蕴藏丰富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连接太平洋-印度洋,欧洲-亚洲,中东-亚洲的重要海运交通线路,并被视为世界上最活跃的国际运输线路之一。

对越南而言,东海具有战略地位,特别是在越南以前、现在和将来的建国卫国事业中,东海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东海是越南居民的重要生存空间,东海在越南国民经济贡献率巨大。因此,越南特别重视国际海洋法在协调东海沿岸各国关系中的角色,为地区可持续发展营造和平、稳定、合作的环境。

越南于1982年4月3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签署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是最早签署该公约的107个国家之一。1994年6月23日,越南国会推出了关于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议,其中以《公约》规定和《国际法》原则为基础明确肯定了越南对内水、领海的主权以及越南对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的主权权和管辖权,要求有关国家尊重越南的上述权利。与此同时,越南国会于1994年6月23日推出的该决议再次肯定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越南主张本着平等、互相了解、互相尊重的精神,在严格恪守包括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尊重沿岸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等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有关东海问题的领土主权争端。

作为《公约》缔约国,按照《公约》的规定,越南拥有从基线算起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至少200海里的大陆架。越南同时要在本国管辖权海域范围内对其他国家履行相关义务。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负责任成员,越南已充分落实《公约》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对越南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2012年6月21日,越南已颁布《海洋法》,旨在对越南海域、大陆架与海岛的规划、利用、勘探、开采和管理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以及解决越南与邻国的海上争端。这被视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内化的重要进展,为越南政府对海洋和海洋经济发展进行统一管理创造便利条件。这也是越南兑现有关尊重和严格落实《公约》规定承诺的生动体现。

30年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管理上具有指导作用,其贡献是不可否认的。《公约》已成为各国的利益协调工具,同时也是调整各国在海上的行为的法律框架,为人类的公平与进步做出贡献。(越通社)

更多

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出席第23届香格里拉对话会,并发表主旨演讲。图自越通社

在多变世界中主动塑造和平、稳定与发展格局

国际秩序并非一成不变。一个公正的秩序可以通过调整来反映世界的变化。但一切调整都应通过规则、对话、分享和自我克制来进行,绝不能通过强迫、施压、威胁使用武力或制造“既成事实”来达成。

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会见美国战争部长皮特·海格塞斯。图自越通社

香格里拉对话会: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会见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防长

越通社特派记者报道,在新加坡出席第23届香格里拉对话会并发表主旨演讲期间,5月29日,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分别会见了美国战争部长皮特·海格塞斯(Pete Hegseth)、澳大利亚副总理兼国防部长理查德·马尔斯(Richard Marles)和日本防卫大臣小泉进次郎(Shinjiro Koizumi)。

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会见东帝汶总统若泽·拉莫斯·奥尔塔。图自越通社

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会见东帝汶总统若泽·拉莫斯·奥尔塔

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与东帝汶总统若泽·拉莫斯·奥尔塔同意继续促进高层互访与接触;充分发挥党、国家、国会等渠道及民间交流的效果;有效落实已达成的协议;分享在治理、发展和融入国际社会的经验,扩大在电信、数字化转型、农业、能源、教育培训以及高素质人力资源开发等越南具有优势和东帝汶具有需求领域的合作。

越南执法力量代表迎接荷兰皇家海军“德鲁伊特”号(HNLMS De Ruyter)护卫舰指挥官和水手们。图片来源:越通社

荷兰皇家海军护卫舰访问海防港

5月29日下午,海防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杜成忠会见了荷兰皇家海军“德鲁伊特”号(HNLMS De Ruyter)护卫舰并会见了该护卫舰指挥官和水手们。 ​

越南驻新加坡大使陈福英接受越通社驻新加坡记者采访。图自越通社。

香格里拉对话会:越南已成为地区和全球事务中的关键力量

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此次访新的重要议程之一,是出席香格里拉对话会并发表主旨演讲。这是越南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首次出席并在这一地区安全多边论坛上发表重要讲话。舆论认为,这充分体现了越南国际地位与影响力的持续提升,彰显越南已成为地区和全球事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胡志明市VSIP工业园区。图自越通社

提升越新合作水平 共促东盟从容应对时代变局

从VSIP工业园区到数字化转型、绿色能源、半导体和智慧物流等新领域,越南与新加坡的关系正进入更广泛深入的发展阶段,不仅为各自国家创造增长动力,也为建设一个自强、可持续发展的东盟做出贡献。

泰国媒体密集报道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正式访泰

泰国媒体密集报道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正式访泰

据越通社驻曼谷记者报道,泰国媒体在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对泰国进行正式访问之前、期间和之后均进行了密集深入的报道,重点引述了泰国总理阿努廷·参威拉军的表态,即此访为两国按照更加具体化的方向塑造长期合作关系打开了重要机遇,特别是在两国经济均展现出强劲且可持续增长潜力的背景下。

国会主席陈青敏看望越南佛教教会证明委员会副法主、治事委员会主席释善仁长老和尚。图自越通社

越南国会主席陈青敏在胡志明市祝贺佛诞大典

值此2026年佛诞大典佛历2570年之际,5月29日上午,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会主席陈青敏代表越南党、国家和祖国阵线领导人,前往胡志明市看望并祝贺越南佛教教会证明委员会法主释智广长老和尚,以及证明委员会副法主、治事委员会主席释善仁长老和尚。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裴氏明怀一同参加活动。

越南试点开展公职律师制度。图自baochinhphu.vn

越南试点开展公职律师制度

公职律师须履行法律事务职责,包括就国内外投资、贸易、行政和民事事务等相关事宜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并参与诉讼及争议解决;参与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执行过程;按照分工履行其他法律事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