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立法的重要成就

海洋一直在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上世纪70年代时,世界科学技术发生了跨越式发展,借此人类可进行远洋和深海海域开发海洋资源活动。
海洋一直在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上世纪70年代时,世界科学技术发生了跨越式发展,借此人类可进行远洋和深海海域开发海洋资源活动。为这些活动提供律依据,沿海各国陆续颁布扩大海域和大陆架管辖权范围的法律。在世界具有实力国家对不同海域和大陆架行使主权和管辖权时,若没有调整海上活动的范围、展开活动机制、维护海上安全秩序、保护国际社会长期利益等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国际法律文件,将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出现,海洋资源枯竭、破坏海洋环境的危机也很快成为现实。基于这些想法,欧洲马耳他共和国驻联合国大使阿尔维德·帕度(Arvid Pardo)建议联合国赞助召开一个国际会议(1967年),旨在商讨起草一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草案。

经过九年时间的谈判后,1982年4月30日,共有150个国家代表和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代表参与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草案,并确定1982年12月10日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日,地点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一天,就有107个国家正式签署该公约。这表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签署的各项国际法律文件中,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重要性方面属于第二,仅次于《联合国宪章》。共有320条款和9个附件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视为国际社会的“海洋宪法”,其不仅包括继承之前的国际条约条款,而且还对在世界各国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些国际习惯性规定和目前在利用与开发海洋资源过程中出现的新趋势进行法律化。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些重要规定如下: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再一次肯定了用于测算沿海国领海宽度的领海基线的确定方法有两种。其一是直线基线;其二是低潮水位机线。

领海基线内的水域为内海,从领海基线向海洋延伸12海里的海域为领海。沿海国对内海有同陆地领土一样的全面、绝对主权。沿海国对领海的水域,天空、海底及底土拥有主权,但沿海各国必须尊重外国船只在此海域的无害航行权。

沿海国有权确定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至少200海里、最大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在这些海域,沿海国对勘探、开发、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等拥有主权权利;对海洋科研、海洋环保、安装(使用)设备与设施工程等拥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再次海域拥有自由航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益。

沿海各国拥有主权、主权权和管辖权的海域之外的海域是各国享有自由航行,自由捕鱼等权益的国际海域,也有义务参与环境保护、防范海盗,打击运输毒品行为等方面的合作。沿海国家大陆架之外海底和底土资源是人类的的共同财产,国际海底管理机构代表各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负责此海域的资源勘探与开采管理工作。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有多项调整缔约国合作机制的条款,旨在调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或封闭海和半封闭海等,推动海洋科研、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确保航行安全与自由,保卫海底电缆与管道等。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和平解决在解释和运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过程中发生的国际争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设有大量一部分相应原则、手续及机制的附件。

1994年11月16日,即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成为正式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60个国家整整一年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是满足国际社会对制定能够调整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环境管理与保护的较为全面的新法律文件的期待与愿望。据联合国秘书处的资料,迄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有164个缔约国。与此同时,将《公约》运用到自己国家具体情况中而颁布相关法律文件的国家数量不断增加。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项国际条约,要求各缔约国履行《公约》的全部规定,不允许各缔约国提出保留自己观点的要求(在公约中具体规定的声明除外)。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越南的关系

越南是东海9个沿岸国家之一,除了越南之外还有中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和柬埔寨。东海对沿海国家居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东海蕴藏丰富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连接太平洋-印度洋,欧洲-亚洲,中东-亚洲的重要海运交通线路,并被视为世界上最活跃的国际运输线路之一。

对越南而言,东海具有战略地位,特别是在越南以前、现在和将来的建国卫国事业中,东海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东海是越南居民的重要生存空间,东海在越南国民经济贡献率巨大。因此,越南特别重视国际海洋法在协调东海沿岸各国关系中的角色,为地区可持续发展营造和平、稳定、合作的环境。

越南于1982年4月3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签署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是最早签署该公约的107个国家之一。1994年6月23日,越南国会推出了关于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议,其中以《公约》规定和《国际法》原则为基础明确肯定了越南对内水、领海的主权以及越南对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的主权权和管辖权,要求有关国家尊重越南的上述权利。与此同时,越南国会于1994年6月23日推出的该决议再次肯定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越南主张本着平等、互相了解、互相尊重的精神,在严格恪守包括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尊重沿岸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等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有关东海问题的领土主权争端。

作为《公约》缔约国,按照《公约》的规定,越南拥有从基线算起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至少200海里的大陆架。越南同时要在本国管辖权海域范围内对其他国家履行相关义务。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负责任成员,越南已充分落实《公约》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对越南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2012年6月21日,越南已颁布《海洋法》,旨在对越南海域、大陆架与海岛的规划、利用、勘探、开采和管理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以及解决越南与邻国的海上争端。这被视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内化的重要进展,为越南政府对海洋和海洋经济发展进行统一管理创造便利条件。这也是越南兑现有关尊重和严格落实《公约》规定承诺的生动体现。

30年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管理上具有指导作用,其贡献是不可否认的。《公约》已成为各国的利益协调工具,同时也是调整各国在海上的行为的法律框架,为人类的公平与进步做出贡献。(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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