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9月12日至22日召开的越南14届国会常委会3次会议讨论《结社法》,旨在完善该法内容,及早呈交国会通过并开展实施。该法草案传递的信息是国家为公民按照宪法规定行使结社权提供保障并创造便利条件。
越南社团正在多样化发展,其规模、活动范围和性质各异。截止2014年12月,全国共有五万两千五百六十五个社团,其中483个活动范围覆盖全国,五万两千零八十二个活动范围限于地方。一部分社团被确定是政治社会行业组织、政治社会职业组织。其余被确定为社会行业组织和社会人道组织。各个社团也在党的方针路线、国家的政策法律、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咨询和论证中发挥了日益积极的作用。
公民结社权被写入宪法
越南之所以有数量庞大的社团、社团组织、协会是因为结社权被视为越南国家在宪法中明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1946年版宪的第一部法第10条指出:“越南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组织和集会自由、信仰自由、居住自由、在国内外旅行自由等权利。”
1959年版宪法第25条则说:“越南民主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新闻、集会、结社和游行自由等权利。国家为公民享受上述权利提供必要物质条件保障。”
1980年版宪法第67条写道:“公民享有符合社会主义和人民利益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等权利。”
1992年版宪法第69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权利,享有知情权,享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集会、结社、游行等权利。”
2013年版宪法第25条强调:“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息获取、集会、结社、游行等权利。”
不仅如此,越南国家还根据1966年通过,越南作为缔约国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保障和维护结社自由权。其中指出:“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自由结社创造便利条件
世界上不少国家的立法实践表明,结社权和关于结社的国家管理是《结社法》中的关键问题,涉及结社权的内容和规定。《结社法(草案)》对社团的成立注册、批准社团章程等做出严格规定。草案第7章“关于社团的国家管理”专门做了规定。草案以“注册成立社团”取代“申请成立社团”标志着立法思想的巨大改变。据此,为人民行使结社自由权奠定法理基础。
继续重视人民的基本自由权
草案为公民以自愿、自管、自负责任精神行使结社权创造条件,尤其是自己支付活动经费,最大限度限制包干、依赖国家预算,避免社团组织及其活动“行政化”,保障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效力和效果;为保障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做出贡献。特别是,由于越南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因此该草案增设了在越南合法生活和工作的外国人也有权加入社团的规定。这是越南社会民主化的积极信号,发挥人民在国家发展和融入国际进程中的当家做主权。
由内政部草拟的《结社法(草案)》共有8章36条,体制化了国家有关社团、社团组织、人民团体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的观点,同时具体落实2013年版宪法有关社团组织及其作用的规定。13届国会抓紧制定《结社法》旨在更好地保障公民结社权和加入社团权,同时满足2013年版宪法及越南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保障人权及结社自由权的精神。(来源:越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