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石以“煽动颠覆人民政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hinh anh 1乂安省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德石刑事案件。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乂安省——12月15日上午,乂安省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德石煽动颠覆人民政府罪的刑事案件。

陈德石生于1952年6月19日,乂安省演州县演新乡人。陈德石曾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宣传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从2013年3月至2017年7月,陈德石与其同伙成立“民主兄弟协会”,利用争取“民主”、“人权”、“民事社会”的斗争来隐瞒煽动颠覆政府的目的,与国内外非法组织勾结,等到适当的时机将公开与政府对抗,改变越南的政治体制,其后推翻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公安部调查安全机关以“煽动颠覆人民政府罪”对陈德石与同伙作出起诉决定。虽然陈德石已承诺放弃“民主兄弟协会”,不煽动颠覆人民政府,但是他仍怀着犯罪的决心,继续举行破坏越南政府的活动。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2日,陈德石在社交网脸书(Facebook)上刊登歪曲经济社会事实和诽谤与诬蔑越南党和国家领导的文章。

审判委员会认为,此案属于特别严重的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特别危险,并在很长时间内煽动推翻政府的活动。

陈德石以“煽动颠覆人民政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hinh anh 2被告人陈德石。图自越通社

乂安省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突出了法律的严厉,任何侵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治制度的行为都被及时及严厉处罚。同时,乂安省人民法院通过此案提升执法意识,提高警惕应付敌对势力煽动人民采取推翻国家和人民政府违反行为的手段。

乂安省人民检察院代表强调,陈德石的行为对社会有害,侵犯由越南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思想基础的统一性,就是民族独立和社会主义的思想,破坏人民对国家政治体制的信心,威胁到人民政府的力量,侵犯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

依照2015年《刑法》第109条第1款、第51条第1款s点和第2款、第52条第1款h点、第43条和第122条等条款的规定,审判委员会以“煽动颠覆人民政府罪”为由,对陈德石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期满后的3年管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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