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2025年5月8日,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发生在全越石油运输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Xuyên Việt Oil公司)的案件。
当天,胡志明市高级检察机关对各被告提出量刑建议,并在法庭上接受全部7名被告在复审阶段提出的减轻刑罚的上诉请求。 据检察机关代表称,在该案件中,7名提出上诉的被告均具备减轻刑罚的新情节,因此建议审判委员会对这7名被告作出减刑判决。
具体而言,本案主谋、越南全越石油运输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梅氏红幸,被建议在初审判决的基础上减刑18至24个月。在一审中,梅氏红幸因“违反国家资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罪”被判处19年有期徒刑,因“行贿罪”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
检察院认为,尽管梅氏红幸是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最高刑责,但考虑到其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酌情减刑。 根据起诉状,梅氏红幸在经营全越Oil公司过程中,违反有关平抑价格基金和环境保护税的规定,导致国家资产流失高达1.46万亿越盾,其曾指示将平抑价格基金的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及行贿。同时,她未按规定向国库缴纳环境保护税。
从2016年至2022年,为使全越Oil公司获得成品油进出口许可,梅氏红幸向多名原高级官员行贿,总金额超过3150亿越盾,受贿者包括:阮禄安、杜胜海、陈维东、黄英俊、潘建英、邓功魁、黎维明和黎德寿。其中,黎德寿在担任越南工商银行董事长和槟椥省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为该公司获取信贷优惠,收受贿赂金额达60万美元及价值超过220亿越盾的财产。
对于前槟椥省委书记黎德寿,检察机关代表建议审判委员会对其在“受贿罪”方面减刑1至2年,在“滥用职权罪”方面减刑4至5年,总计建议减刑5至7年。在一审中,黎德寿因收受梅氏红幸贿赂并利用职权影响工商银行槟椥分行为全越石油公司顺利审批贷款,获批4000亿越盾的优惠贷款额度,因“受贿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滥用职权以谋取私利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为28年。
检察机关还建议审判委员会对以下被告予以减刑:陈维东(原工贸部国内市场司司长)、黄英俊(原工贸部国内市场司副司长)、黎维明(原胡志明市税务局局长)三人每人减刑18至24个月;阮氏如芳(原全越石油公司副总经理)、阮禄安(原工贸部国内市场司副司长)两人每人减刑9至12个月。
在此前一审中,陈维东和黄英俊均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阮禄安被判处4年,黎维明被判处6年,以上四人均因“受贿罪”被判刑;阮氏如芳因“违反国家资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浪费流失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
在结束评议阶段后,审判委员会将于2025年5月12日上午宣判。 全越石油公司案被视为一起特别严重的腐败案件,对国家机关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需依法作出严厉判决,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