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不应将“宗教自由”问题政治化(第一篇)

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USCIRF)于2025年12月9日发布的所谓“更新报告”,继续对越南宗教自由状况进行片面且不实的评估,暴露出其将本应通过对话与合作加以解决的议题政治化的不良倾向。

佛历2569年佛诞大典在顺化市举行。图自越通社
佛历2569年佛诞大典在顺化市举行。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USCIRF)于2025年12月9日发布的所谓“更新报告”,继续对越南宗教自由状况进行片面且不实的评估,暴露出其将本应通过对话与合作加以解决的议题政治化的不良倾向。

在该报告中,USCIRF再次对越南宗教自由形势作出不公正的评价,并老调重弹,提出将越南列为所谓“特别关注国”(CPC)等毫无建设性的建议。报告沿用陈旧论调,其所谓“依据”缺乏事实支撑,充满偏见与强加于人的色彩。这已非该组织首次在报告中暴露其客观性与方法论的严重缺陷,其以人权为名行政治干预之实的意图值得警惕。

首先,问题突出体现在USCIRF对“宗教自由”概念的片面阐释上。报告基于源于美国特定历史政治背景的所谓“西方规范”,并将其作为普世标准,用以评判历史、文化、民族构成和社会制度完全不同的国家。依照这种逻辑,各国对宗教活动进行的依法管理,都可能被其曲解为“打压”,完全无视这些措施的正当目的与意义。

这种做法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宗教自由离不开社会生活,其行使必须与法治原则、公共安全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相协调。任何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都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对宗教信仰活动进行规范,以保障社会平稳运行。国际人权文书也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使需受法律所规定的宗教自由并非无条件的绝对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行使宗教权利和自由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制,以保障公共秩序、社会道德及他人合法权益。

实际上,要求宗教组织依法进行登记,确保其活动、人员、场所及财务来源的透明度,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其中也包括一些被USCIRF视为“典范”的国家。即便在美国,宗教组织若要获得免税资格,也必须依法向联邦税务局登记并履行财务申报义务,且不得参与特定政治活动。各州也对宗教场所的许可、安全标准等有明确法律规定。这些管理措施是法治社会的正常体现,并非所谓的“宗教打压”。

在越南,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国家的一贯政策,自1946年《宪法》至现行2013年《宪法》均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需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平衡。USCIRF将越南依法进行的管理视为“限制自由”,恰恰暴露其未能将问题置于越南具体国情和历史社会背景进行客观考察的片面性。

USCIRF报告的另一系统性缺陷是蓄意混淆依法处置违法犯罪行为与“宗教打压”的界限。报告所列举的个案中,当事人被追究法律责任,均是基于其具体违法行为,例如利用宗教从事煽动分裂、反对政府、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等活动,而非因其宗教信仰本身。然而,报告刻意淡化或隐瞒这些关键事实,简单粗暴地给相关人员贴上“宗教囚犯”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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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僧尼和佛教信众参加佛历2569年佛诞大典。图自越通社

其所引用的所谓胡仲福案例,清晰体现了这种偷换概念的手法。报告只片面强调其宗教背景,却对其长期发布传播谣言、进行诽谤煽动、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秩序的具体违法行为避而不谈。将违法行为与其宗教背景割裂并对立起来,进而指控越南“宗教打压”,这是对事实的根本歪曲。

在方法论上,USCIRF报告严重依赖某些具有政治目的的游说团体、流亡组织及个别反越南政府人士提供的二手信息,缺乏与越南官方数据、独立客观调查及系统性实地研究的交叉验证。同时,报告对越南宗教生活的真实全貌几乎视而不见。

截至2025年中,越南国家承认并保障16个宗教的43个宗教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信教群众约2800万人,占全国人口的近28%。全国共有宗教教职人员5.3万余人,宗教活动场所约2.96万处。每年举办各类宗教节庆、信仰活动超8000场,吸引广泛信众参与。各宗教在越南和睦共处,秉持“利于道法,益于人世”的宗旨,遵守教规与国法,为促进民族团结、国家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这幅生动真实的宗教自由图景,在USCIRF的报告中却被刻意忽略。

必须将USCIRF的报告置于更广泛的政治背景中审视。尽管并非美国政府机构,USCIRF在涉及民主、人权和宗教自由的对外政策制定过程中,承担着向美国国会、国务卿和总统提供政策咨询的重要角色。其报告常被用作对别国进行政治施压、强加标准甚至推动制裁的“依据”。在当前越美关系已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各领域合作持续深化的背景下,USCIRF仍单方面、带有偏见地建议将越南列入所谓CPC名单,这种做法极不合时宜。

越南并不否认,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一项复杂领域,仍需持续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实践表明,多年来,越南党和国家不断健全和完善与宗教信仰相关的法律框架和管理模式。

《宪法》、《宗教信仰法》(2016年)及相关政府法令,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通过简化行政程序,为各宗教组织依法、平等、透明地开展活动创造了有利环境。

对一国宗教自由状况的评估,唯有建立在平等对话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才能做到客观全面。任何带有政治标签和强制施压意图的做法都无济于事。建设性的对话必须摒弃偏见,倾听多方声音,尊重各国的自决权。一旦“宗教自由”概念被剥离具体背景并政治化,它便极易沦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而非促进理解与合作的桥梁。

显而易见,USCIRF的这份所谓“更新报告”,无论在内容还是方法上,均存在客观性不足、视角片面、结论强加于人的显著缺陷。只有在多方倾听、充分核对事实数据、并切实尊重越南在宗教政策制定与实施上的自主权的基础上,关于宗教自由的对话才能走向务实,才有助于增进互信,推动越美关系沿着健康、稳定、符合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轨道向前发展。(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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