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12月11日上午,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以高赞成票率表决通过了《复苏与破产法》、《〈增值税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农业与环境领域15部法律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
*国会以425票赞成(占国会代表总数的89.85%)正式通过了《复苏与破产法》。该法共88条,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对企业、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会的复苏与破产案例解决原则、程序及相关手续做出规定;明确负责复苏与破产手续办理的工作人员的任务与权限以及参与复苏与破产办理程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国家财政保障破产费用及破产费用预缴的情形(第二十条),司法实践表明,适用国家财政保障机制时,破产费用额度通常相对有限。另据2014年颁布施行的《破产法》(现行有效)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破产费用预缴义务:(一)由劳动者或工会提出破产申请;(二)债务人(企业、合作社)经查证已无财产可供清偿。
*国会以421票赞成(占国会代表总数的89.01%)通过了《〈增值税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
该法共2条,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法律对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免征增值税的对象内容作出修改和补充,即由组织、个人自行生产、捕捞并销售,或在进口环节的未经过加工成为其他产品、或仅经过简单初加工的农作物产品、人工林产品、畜产品、养殖或捕捞水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对象。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购买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简单初加工的农作物产品、人工林产品、畜产品、养殖或捕捞水产品,再销售给其他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不需申报和缴纳增值税,但可抵扣进项增值税。”
第五条第二十五款规定的免征对象包括年营业收入在5亿越盾以下的个体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的货物、服务;非经营性组织或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者)出售的资产;国家储备机构出售的国家储备商品;以及根据税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类费用。
*11日上午,424名国会代表投赞成票(占国会代表总数的89.64%),通过《农业与环境领域15部法律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
农业与环境部长陈德胜在作该法案说明、吸收意见与修改报告时表示,近期出现了一些障碍、瓶颈与卡点需要立即解决,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农业与环境管理工作质效。集中解决实践中的法律堵点卡点,及时提出新发问题与不足之处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关于经济发展事项,特别是实现2025年经济增长8%以及未来实现两位数增长的目标,同时结合解决组织结构优化调整和两级地方政府相关问题,均是该法案制定的核心目的。(完)
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正式闭幕
12月11日下午,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在国会大厦正式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