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从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越南财政部就《国会关于延长农业用地免税期限的第216/2025/QH15号决议具体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议定草案》征求意见。
该议定草案规定了农业用地使用税的免税对象、计税土地等级、免税期限及实施条款。
具体而言,以下用地范围可免征农业用地使用税:用于科研和试验性生产的全部农业用地;种植一年生作物的土地;制盐用地;以及由国家划拨或确认使用权给贫困户的农业用地。
同时,免税范围还包括:由国家划拨、确认使用权或通过转让取得,用于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所拥有的全部农业用地;合作社、农民合作联合社成员及社区接受合作社、国有农林场或国有农林公司稳定承包的农业用地;以及以农业用地使用权出资成立合作社、农民合作联合社的家庭和个人。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国家划拨给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并由其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地,继续实行免税。
对于虽由国家划拨但不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是转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农业用地,将根据《土地法》规定予以收回;在尚未收回期间,必须全额缴纳农业用地使用税。
财政部表示,该议定草案拟对免税对象、计税土地等级及免税期限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出台该议定旨在具体化国会的决议,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提高政策的透明度、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为居民与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最大便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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