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在5月14日上午,国会审议《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时,分级管理与分权授权制度成为众多代表关注的重点议题。
代表们认为,该法案是关于地方政权组织与运作的重要法律之一,修正内容将全面调整地方政府体制,对体制架构产生深远影响。起草机关需要继续审查涉及两级地方政府职责与权限的规定,特别是县级政府的职责,以避免遗漏和重叠,确保地方政府在运作过程中的连续性和有效运作,同时保护人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来自河南省的代表范雄胜认同“分权实质上是权力的转移”这一观点,但建议在第十二条第三款中补充规定,明确政府在省级人民委员会提出分权建议时的处理职责。他强调,缺乏相关规定将使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特别是在县级的99项任务中,已有90项被下放至乡级执行。这位国会代表还建议审查相关专业法律,确保制度的统一,避免重叠,并保障乡级政府能有效履行其职责。
北江省代表杜越河表示,分级管理与分权授权制度是确保地方政府高效运作的基础,但需要明确规定省级人民委员会在指导乡级事务时的责任(第十一条第四款)。她指出,“在必要情况下”这一表述过于模糊,容易引发操作中的问题,因此建议对其进行更严格规定,或由政府提供具体指导,以帮助省级政府更好地支持乡级政府,特别是在乡级接手大量县级职责的背景下。

广宁省代表阮氏秋河提议对草案中有关分级与授权的规定进一步审查和调整。她建议修改第十六条第五款,将地方预算管理、预算外国家财政基金的管理,以及财政资源和国有资产的调动、管理和使用权限赋予人民委员会主席,以提高地方政府运作的灵活性。
她还建议在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十八条第三款中,扩大授权范围,不仅限于乡级人民委员会,还应包括省内各厅、局及其负责人。明确的法律规定将增强规范性,有助于推进分级管理与分权进程。
此外,阮氏秋河认为,草案中尚未赋予乡级人民议会制定其运作经费支出制度、内容及支出水平的权力。尤其是在乡级将承担部分县级人民议会职能的背景下,赋予乡级人民议会相应的权力是必要的。
目前,第二十一条关于乡级人民议会职权的规定,在经济、财政和预算领域仍显狭窄,需进一步分权,并补充乡级人民议会在动员群众资源方面的权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