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四届国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渔业法》和《森林保护与发展法》两项法案

8月14日上午,在越南第十四届国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会常委会就《森林保护与发展法》(修正案)和《渔业法》(修正案)中若干存在异议的问题进行讨论。
越南第十四届国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渔业法》和《森林保护与发展法》两项法案 ảnh 1会议全景。(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8月14日上午,在越南第十四届国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会常委会就《森林保护与发展法》(修正案)和《渔业法》(修正案)中若干存在异议的问题进行讨论。
《森林保护与发展法》(修正案)共有12章108条,其中包括有关森林管理、保护、发展、使用以及林产品加工贸易等问题的规定。
14日上午,与会代表就该法律的名称进行深入讨论。据报告,大多数国会代表和专家、科学家建议应将其改名为《林业法》,因为这一名称符合于该草案的修改补充范围,进而强调林业包括森林保护、发展、使用、林产品加工、林业贸易等一系列活动,同时为加强林产品加工贸易和森林开发等打下法律基础。
越南国会主席阮氏金银对《林业法》这一名称表示支持,但担忧其是否对以前所按照旧的《森林保护与发展法》开展的项目带来何种影响。
此外,所存在异议的内容包括:森林分类、林主、森林出租、森林使用目的转换和收回、林产品加工与贸易、国家对林业的管理,各部门、地方和全社会对造林、育林等的责任。
《渔业法》(修正案)共有9章110条,其中设有有关渔业生产活动、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的权限和义务、国家管理责任等的规定。
《渔业法》(修正案)第六章“渔检力量”受到国会常委会的关注。国会代表一致同意成立中央渔检,但省级渔检力量这一问题仍存在异议,具体,政府允许在沿海28各省市成立渔检力量,但有的国会代表认为,只有部分特殊的沿海省市才应成立渔检力量。
国会常委会在会议上强调了渔检力量的必要性。有关省级渔检力量,国会副主席杜伯巳建议,应在部分沿海省份开展试点,然后将成功模式广泛展开。(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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