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自3月2日至4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召开第43次会议。越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委员会主任陈锦绣主持会议。
在本次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已讨论和决定一些重要问题:
一、检查建设部监察委员会党委的违规行为
建设部监察委员会已违背工作规章,失职失责、管理不严、检查监督不到位,让干部工作,干部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和实施专业任务工作中出现许多缺陷和违规行为,部分党员道德生活作风道德败坏,违反法律,在永福省永祥县进行监察过程中受贿,造成严重后果。
原党委书记、原监察委员会主任范家安,党委委员、反腐败处党支部书记、处长武志疆,监察后监督监察处党支部书记、处长裴英俊等人需对其负责的党组织和单位以及本人犯下的错误负起责任。
2015-2020年任期建设部监察委员会党委和上述同志的违规行为已对党组织、建设部和监察部门的威望和微信,引起社会不满,需考虑给予纪律处分。
二、考虑对胡志明市市委常务委员会和与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42次会议上所作出结论的违反行为有关的部分组织、个人给予纪律处分。
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提议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考虑对2010-2015年任期胡志明市市委常务委员会,原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原胡志明市市委副书记黎青海以及原越共中央委员、原胡志明市市委副书记、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党组书记、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黎黄君给予纪律处分;提议胡志明市市委常务委员会对2011-2016年任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给予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原胡志明市市委常务委员、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委员、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氏红给予谴责处分。
原胡志明市市委常务委员会副书记阮文多和原胡志明市市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原胡志明市市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委员、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武雄越的违法程度足以受到谴责处分,但按照党的规定其受处分的期限已过。
三、考虑对昆嵩省边防部队党委常务委员会和部分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昆嵩省边防部队党委常务委员会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规定;指导工作不力、检查监督不到位,导致政治任务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行为。
昆嵩省边防部队党委书记、政委阿绵大校对昆嵩省边防部队党委常务委员会的违反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昆嵩省边防部队党委副书记、指挥长范玉富大校与阿绵大校共同对昆嵩省边防部队党委常务委员会的违反行为承担责任,并对崑嵩省边防部队指挥部的违反行为和错误承担主要责任,并对其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过程中的错误承担个人责任。
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阿绵同志和范玉富同志给予谴责处分;提议昆嵩省省委常务委员会对2015-2020年任期昆嵩省边防部队党委常务委员会给予纪律处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