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政策保障人民免受气候变化影响的权利 hinh anh 1附图。图自互联网

越通社河内——气候变化不再是某个地区或某个国家的问题,而成为包括越南在内全人类的问题。越南在包括国家承认和保护人民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人权原则在内的基本原则基础上,通过采取多项措施来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和保障人权。

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是一项天赋人权,是非常重要的权利,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生活质量以及用于评估生活质量的标准,例如平均收入、社会民生体系。 国际社会承认这是头等重要的权利,是环保活动的目标,所有国家都把这项权利列入法律文件中。越南也不例外,作为联合国环境与人权宣言的签署国,越南将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转变为法律原则,实际上已经成为越南环境法的一项原则。

在越南的法律文件中,1993年版《环境保护法》的序言明确规定了以下原则:“提高国家管理的有效性和各级政府、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民武装力量和个人在环保领域的责任,为保护人民健康,保护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人权,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为保护区域和全球环境作出贡献”。越南 2005年版《环境保护法》第3条第2款也间接提到了这一原则:“保护环境是全社会的事业,是国家机关、组织、个体家庭的权利和责任”。 2014 年版《环境保护法》第 4 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社会民生、保障儿童权、促进性别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以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不仅是《环境法》的原则,也是《环境法》的目的,越南《环境法》的所有规定都蕴含这一原则。

因此,气候变化政策和法律中的人权与环境信息获取权密切相关。越南 2014 年版《环境保护法》规定:“社会有权获得提供和索取有关气候变化的信息,但属于国家机密的信息除外”,“气候变化管理机关负责提供信息,举办提高社会意识的活动,为社会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因此,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公众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取普通环境信息,特别是气候变化信息。也就是国家机关、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主动公开信息,人人都可以获取这些信息。第二,公众有权主动要求国家机关、生产经营机构提供环境信息,如要求社会政治组织、社会行业组织、居民区管理部门提供环境信息。

越南气候变化法律政策还规定,气候变化政策和法律中的人权必须与管理温室气体排放、回收能源废物、贴近环境生产和消费、研究和应用科技相结合。 保障人权还是可持续开发自然资源,服务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应有内容。(来源:越南之声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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