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届国会第三次会议:诊疗服务价格应由国家统一管理 hinh anh 1附图。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第十五届国会第三次会议期间,国会听取《疾病诊疗法草案》(修正版)的呈文和审查报告。

越南卫生部部长阮青龙阐述《疾病诊疗法草案》(修正版)的呈文时表示,2009年《疾病诊疗法》实施11年多后,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在实践中出现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难题,其中包括从业人员管理问题。

关于医疗机构管理问题,阮青龙部长表示,2009年《疾病诊疗法》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组织形式,但并未涵盖已存在或新成立的医疗组织机构,也没有提出诊疗活动管理的措施。

阮青龙部长强调,为了进一步体制化党的相关观点、解决2009年《疾病诊疗法》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处理在实践中出现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难题,那么制定《疾病诊疗法草案》(修正版)是当务之急。

阮青龙部长补充说,在国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政策基础上,卫生部朝着“以病人为中心”的方向制定了《疾病诊疗法草案》内容。

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主任阮翠英作《疾病诊疗法草案》(修正版)的审查报告时表示,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对颁发《疾病诊疗法》的必要性表示赞成,并认为,《疾病诊疗法草案》体制化了党的观点和路线,确保合宪合法,确保民族政策以及将性别平等问题相结合,《疾病诊疗法草案》档案基本满足各项相关规定。

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对《疾病诊疗法草案》调整范围、政策规定基本上达成一致,但建议起草机构继续研究,体制化《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保护、关照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工作》的第20-NQ/TW号决议,特别是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建设公平、质量、高效的公共医疗系统,医疗工作人员培训和待遇等内容。

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建议起草机构明确9个需要持有执业许可证的岗位的作用、职能和执业范围; 继续核查,不遗漏直接参与诊疗活动、需要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岗位。

阮翠英主任表示,诊疗服务是特殊的服务,涉及社会民生保障领域。因此, 诊疗服务价格仍需遵循价格由国家统一管理的原则。

阮翠英主任强调,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建议起草机构按照第20- NQ/TW号决议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结论的精神,朝着准确计算、充分计算构成成本、确保适宜性、全面性和可行性的方向研究和制定诊疗服务价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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