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定》规定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的《2023~2024年阶段双边贸易促进协定》框架内的特别优惠进口税率和享受条件。
根据议定,享有越南特别优惠进口税率的进口货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属于随本议定颁布的附录一中旨在落实越南与柬埔寨《2023~2024年阶段双边贸易促进协定》框架内是特别优惠进口税表;拥有由柬埔寨王国主管当局颁发的S式产地证(C/O form S); 通过随本议定颁布的附录三中提出的边境口岸进行清关等。
此外,《议定》还明确规定了适用于原产于柬埔寨王国的未加工大米和烟草产品的税率和关税配额。
《议定》明确规定,由越南企业、家庭、经营户和个人在与越南接壤的柬埔寨边境省份投资和种植并进口到越南的大米要采取现行的进出口税率。
由越南企业进口到越南以出口到其他市场的原产于柬埔寨的未加工大米和烟草产品要根据越南政府的临时出口-再出口机制以及双方已签署的区域和国际协议中的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