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胡志明市——10月25日,高级人民检察院胡志明市分院就 “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滥用信任侵占他人财产”造成大信银行(前身是建设银行)损失超过6.3万亿越盾一案对涉案人员的上诉提出了意见。
高级人民检察院胡志明市分院代表建议,驳回被告人许氏奋(原富美发展投资股份公司董事会主席、大信银行高级顾问)所提起的上诉。据检察院代表表示,在该起案件中,许氏奋利用持有大信银行法定资本84.92%的股份来操纵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和西贡、兰江两家分行,意在实施违法行为。作为主谋,许氏奋指示其他被告人虚报卖给大信银行的在胡志明市第三郡第六坊范玉石路5号房子的价值,从而侵占大信银行1.1万亿越盾,同时采取违反会计法行为导致该银行损失5.2万亿越盾。因此,一审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滥用信任侵占他人财产”罪名为由对许氏奋及其同犯进行审理是公正客观的。
对于民事赔偿责任,高级人民检察院胡志明市分院建议保持一审的判决,要求被告向大信银行赔偿本金6.3万亿越盾和利息10万亿越盾。
对于其他10名被告人的上诉,检察院代表建议,接受被告阮氏玉雪从2年有期徒刑变为两年缓刑,裴氏金鸾因正在照顾36个月以下的孩子故从28年有期徒刑减至22年至25年有期徒刑的上诉。对于其他被告仍保持一审的判决。
关于民事诉讼,原告大信银行与芳庄投资股份公司所发生的信用债务的民事责任以及银行购买范玉石路5号房子的购买纠纷案上诉,检察院代表表示,一审判决的任务是证明被告虚报财产价值是犯罪行为,但无权宣布销售合同的有效性。 因此,检察院没有理由考虑这一上诉。此外,检察院同时驳回了其他15名涉案人员的上诉,保持一审的其他判决。
预计,审判将于10月31日结束。(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