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加大涉及国家安全重要工程保护工作的权力下放力度

11月5日上午,国会代表在会场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工程保护法》(草案)进行讨论时,建议在考量对国家安全影响程度及运行中断后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程的确定与分类标准;同时完善权力下放机制,简化行政程序,并与管理、检查及监督责任相结合。

越南公安部长梁三光发表讲话。图自越通社
越南公安部长梁三光发表讲话。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11月5日上午,国会代表在会场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工程保护法》(草案)进行讨论时,建议在考量对国家安全影响程度及运行中断后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程的确定与分类标准;同时完善权力下放机制,简化行政程序,并与管理、检查及监督责任相结合。

明确重要工程的认定与分类标准

林同省国会代表杨克梅对工程确定与分类标准提出意见时表示,法律草案根据功能和任务将安保工程及安保区域分为A、B、C三类;根据性质和影响范围将其他重要工程分为一、二、三级。

对涉及重要工程保护工作的法律草案进行讨论时,国会代表集中就投资阶段的分类标准与保护方案提出意见,旨在做到既保障国家安全,又破解困难、避免行政程序重叠。

关于工程确定标准,国会代表认为,尽管起草机关确立的分类依据是功能、性质和保护要求而非空间,但诸如“严重后果”等概念仍难以量化。

岘港市国会代表陈孟辉建议根据运行中断时产生的后果来评估重要程度,明确受影响的服务、可替代性及恢复时间等三个要素;同时注意切勿将范围扩大至全部身份识别数据、税收、保险或所有数字平台,以避免与专门法律相重叠。

莱州省国会代表黄国庆建议加大对由地方管理的三级工程的审定权下放力度。国会代表指出,该方案既能发挥地方公安力量的主动性和熟悉辖区情况的优势,又能确保按照统一标准实施严格的专业管控,防止管理松懈现象发生。

确保整部法律草案的统一性

越南公安部长梁三光澄清国会代表关注的工程确定与分类标准相关问题时表示,在贯彻落实党的一系列指导观点、总结2007年《涉及国家安全重要工程保护条例》施行过程中的困难与不足以及评估当前形势下实际要求的基础上,政府提出了涉及国家安全重要工程的3组规定。

据梁三光部长介绍,“涉及国家安全重要工程”的概念是指具有特别重要性质、位置、规模、功能与作用,需采取保护措施以确保机密与安全的工程及区域;一旦发生事故或遭到破坏,将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与安全,或国家的稳定与正常运转。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重要工程,法律草案根据其重要性质与保护要求分为三类,同时授权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梁三光部长表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工程进行攻击和侵犯的方式日益多样、难以预测,甚至前所未有。与此同时,法律草案及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保护措施,尚无法确保全面应对所有威胁、攻击和破坏的风险。

因此,法律草案对该规定加以补充,旨在建立相应机制,以便及时决定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采取保护措施,贯彻落实越共中央关于国家安全战略的第22-NQ/TW号决议精神,切实保障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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