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2月3日,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已根据2015年《刑法》(经2025年修正补充)第113条和第109条,签发第3689/CT-VKSTC-V1号起诉书,对何春严及相关被告人在“以恐怖主义手段反对人民政权、从事颠覆人民政权活动”案件中提起公诉。该案发生在胡志明市及其他一些省市。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各新闻通讯机构、报刊媒体发布起诉信息,以便依照《刑法》第113条第一款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春严,向越南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享受国家的宽大政策,并依法行使辩护权。
根据起诉书,何春严,生于1963年,越南籍,常住西宁省,文化程度9/12(相当于初中毕业),职业为电子维修,无前科。在逃逸前,被告人常住西宁市。
目前,何春严正被胡志明市公安局安全调查机关通缉。(完)
黎忠科因涉嫌“制作、储存、散发和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政权的信息、资料、物品”罪被起诉
12月8日,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签发2320/CT-VKSTC-V1号起诉书,根据《刑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以“制作、储存、散发和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政权的信息、资料、物品”罪名起诉犯罪嫌疑人黎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