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政府刚颁布第69号议定(69/2025/NĐ-CP),对2014 年1月3日颁布的第01号议定(01/2014/NĐ-CP)中关于外国投资者购买越南信贷机构股份的若干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关于外国投资者购买股份的形式
根据第01号议定第6条第2款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股份制信贷机构出售股份以增加法定资本或出售库存股的情况下购买股份。
而根据第69号议定,上述内容被修改补充如下: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信贷机构公开出售股份、发行股份以增加法定资本,或者出售2021年1月1日之前该信用机构回购的库存股的情况下购买股份。
因此,根据新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在库存股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由信贷机构回购的情况下购买这些股份。
关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的调整
关于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第69号议定修改、补充了第01号议定第7条第5款的规定如下:外国投资者的总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越南一家商业银行法定资本的30%,但本条第6款、第6a款规定的情况,或在本议定第14条第9款规定的实施期间除外。外国投资者的总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越南一家非银行信贷机构法定资本的50%,但本条第6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同时,该议定还对第01号议定第7条第6款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在确保信贷机构体系安全的特殊情况下,政府总理可决定单个外国机构、单个外国战略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在一家经营困难或存在问题的股份制信贷机构中的持股比例,允许其超出本条第2、3、5款规定的限制。
此外,第69号议定还在第7条第6款之后新增了第6a款,其中规定在被强制接管的商业银行(不包括政府持股超过 50%的商业银行)中,外国投资者的总持股比例可超过30%,但不得超过49%。该比例须符合经批准的强制接管方案,并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实施。
新增外国投资者的义务
关于外国投资者的义务,第69号议定新增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购买信用机构公开发行的股份,使其普通股持股比例超出本议定第7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上限,则需按照具体方式进行处理:
·如果单个外国投资者,或某外国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的持股比例超出第7条规定的限制,则自超出上限之日起最迟6个月内,必须减少持股比例,以符合第7条的规定。
·如果外国投资者的总持股比例超出第7条的规定,则该外国投资者不得继续购买该信用机构的股份,直至其总持股比例符合第7条的规定。
·在强制接管方案执行期结束后,外国投资者不得再购买被强制接管商业银行的股份,除非该银行向现有股东出售股份,或外国投资者按照协议向其他外国投资者出售其持有的股份。只有当外国投资者在该银行的总持股比例降至30%以下时,方可恢复购买股份的权限。
第69号议定自2025年5月19日起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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