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英武及四名同案犯案件:两名被告获得减刑

6月13日下午,河内市最高人民法院就潘文英武与4名原公安干部在岘港市及胡志明市购买、销售房子和公共土地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潘文英武及四名同案犯案件:两名被告获得减刑 ảnh 1被告人听法庭宣判。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6月13日下午,河内市最高人民法院就潘文英武与4名原公安干部在岘港市及胡志明市购买、销售房子和公共土地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据此,法庭不接受潘文英武(1975年出生,79号北南建设股份公司董事长、79号北南Nova公司原董事长、公安部第五总局原副局长、前公安上校)被告有关判刑的上诉,维持“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罪”以及有期徒刑15年的一审判决。

对于两个原公安部副部长,法庭决定撤回被告人裴文成(1959年出生,公安部原副部长)关于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上诉以及被告人陈越新(1955年出生,公安部原副部长)关于申请减刑的上诉,并维持一审原判。

法庭对被告人阮友柏(1963年出生,公安部第五总局B61号局原副局长)、潘友俊(1955年出生,公安部第五总局原副局长)关于申请减刑的上诉接受了一部分,宣判被告人潘友俊有期徒刑4年(比一审判决减少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阮友柏有期徒刑3年6月(比一审判决减少 有期徒刑6个月)。

在此案当中,被告人潘文英武承担了主要责任。潘文英武是主动违法成立企业和寻找高盈利国有资产之人,并滥用职权谋私利。上述行为不仅导致物质方面的损失,而且还影响到一些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的威望和声誉。因此,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文英武有期徒刑15年是罪有应得。

此前,根据一审判决,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罪”为由对被告潘文英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对潘友俊、阮友柏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以“因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罪”为由对裴文成和陈越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0个月和36个月。(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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