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文林、陈黄明等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判刑

7月20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阮文林(1970年出生,在乂安省荣市居住)“制作、散发攻击越南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和宣传品”案件。
阮文林、陈黄明等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判刑 ảnh 1被告人阮文林。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7月20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阮文林(1970年出生,在乂安省荣市居住)“制作、散发攻击越南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和宣传品”案件。

根据乂安省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2014年,阮文林注册一个名为“临时” 的脸书(Facebook)账号,该账号拥有 5000 个好友。

2017年至2020年11月,阮文林在自己的脸书上刊登了许多违法内容和图片,目的是宣传、煽动人民反对国家政权和越南共产党,诽谤政权和国家领导人,散布有关歪曲越南的不实消息等。

阮文林的上述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性质极其恶劣,危及国家的生存和发展。

审判委员会根据案件内容及所收集到的资料决定,根据越南《刑法》第 117 条第1款规定,以“制作、散发攻击越南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和宣传品”罪判处阮文林有期徒刑9年。

另据报道,20日,河内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陈黄明(1990年出生,在河内市青春郡居住)“利用民主自由权侵害国家利益以及组织和个人合法权利与权益”案件。

阮文林、陈黄明等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判刑 ảnh 2被告人陈黄明。图自互联网

根据河内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陈黄明通过个人脸书账号“陈黄明”和由他本人管理的“无人脸的社会主义”群组刊登并散发污蔑党和国家的文章,诽谤和侮辱河内市公安领导人的信息等。

审判委员会认定,陈明黄的行为直接影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影响了越南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合法权益,侵犯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利益,对政治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陈黄明在庭审中承认自己的罪过,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审判委员会在考虑到被告人的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后,根据2015年《刑法》第331条第2款规定,以“利用民主自由权侵害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合法权利与权益”罪判处陈黄明有期徒刑5年。(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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