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公诉人要求法院对金融租赁公司原总经理武国好(1955年于宁平省出生)以“贪污财产”罪判处死刑,以“滥用职权”罪判处15年监禁,以故意违反国家关于经济管理规定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罪行判处20年监禁。总之,检察院代表建议对武国好判处死刑。
公诉人还要求法院对光荣建设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邓文二(1957年于胡志明市出生)以贪污财产罪判死刑,以诈骗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判14至15年监禁,以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判18至20年监禁。总之,检察院代表建议对邓文二判处死刑。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原副总经理阮文才(1959年出生于河内)被控犯下故意违反国家关于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面临18至20年徒刑的判决。剩下的被告人都面临6至18年徒刑的判决。
关于民事责任,公诉人建议法院判处有关被告人要向金融租赁公司赔偿3869亿越盾(约合1.93亿美元)。(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