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英武“故意泄露国家机密资料”案:起诉7名被告

4月17日,越南公安部发布通知,对潘文英武“故意泄露国家机密资料”、“逃税”、“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案相关7名被告人进行起诉。
潘文英武“故意泄露国家机密资料”案:起诉7名被告 ảnh 1潘文英武。(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4月17日,越南公安部发布通知,对潘文英武“故意泄露国家机密资料”、“逃税”、“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案相关7名被告人进行起诉。

公安部调查警察局根据2015年《刑法》第337条规定以“故意泄露国家机密”为由对已退休的公安部情报总局前副局长潘有俊和公安部干部阮有百发出起诉书和拘留令;根据2015年《刑法》第219条和第299条规定以“违反国家财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和浪费”以及“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规定”为由对原岘港市人民委员会主席(2006-2011)陈文明发出起诉书和拘留令。

同一天,公安部调查警察局根据2015年《刑法》第219条和第299条规定以“违反国家财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和浪费”以及“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规定”为由对原岘港市人民委员会主席(2011-2014)文友战发出起诉书;以“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规定”为由对原岘港市自然资源与环境局局长阮鸟、原岘港市自然资源与环境局副局长陈文算、岘港市投资促进与协助委员会主任黎景阳发出起诉书,同时禁止上述被告人离开其所在地。

此前,越南公安部调查警察局对潘文英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起诉。

公安部调查警察局根据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6日颁发的第06号决定进行调查在岘港市和若干地方发生的由潘文英武进行的“故意泄露国家机密资料”和“逃税”案件。

在扩大调查范围过程中,2月7日,公安部调查警察局根据2015年《刑事法》第356条,针对潘文英武“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权”的行为发布刑事诉状、嫌犯起诉书和为期4个月的拘留令,对其乃至各有关个人组织在岘港市及其他省市购买、销售房子和公共土地时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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