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市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阮友荣的判决

9月22日在河内,河内市第二审人民法院已按照复审程序公开 开庭审理被告人阮友荣(1956年出生,河内市东多郡中字坊人)和阮氏明翠(1980年出生,河内市巴亭郡成功坊人)涉嫌“滥用民主自由权侵犯国家利益和组织与公民的合法权益”罪。
河内市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阮友荣的判决 ảnh 1阮友荣和阮氏明翠两名被告人出庭受审。(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 9月22日在河内,河内市第二审人民法院已按照复审程序公开 开庭审理被告人阮友荣(1956年出生,河内市东多郡中字坊人)和阮氏明翠(1980年出生,河内市巴亭郡成功坊人)涉嫌“滥用民主自由权侵犯国家利益和组织与公民的合法权益”罪。


之前,在3月23日 ,河内市 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上述两名被告人并判处阮友荣和阮氏明翠五年和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后,两名被告人因 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 决定提出抗告。

参加二审法院有的法官3名。为阮友荣辩护的律师6名,为阮氏明翠辩护的律师2名。

河内市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阮友荣的判决 ảnh 2阮友荣和阮氏明翠两名被告人出庭受审。(图片来源:越通社)

根据起诉书,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阮友荣已经建立“民权”和“越南史抄”两个博客,其后他和阮氏明翠在网上刊登了内容不属实且毫无根据的24篇文章,歪曲了越南党的政策主张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污蔑他人,诋毁组织和单位的声誉,误导社会舆论、引起民众恐慌。

根据上述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河内市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此前河内市人民法院已依照刑事法院258条的规定,以“滥用民主自由权侵犯国家利益和组织与公民的合法权益”罪,分别判处阮友荣和阮氏明翠五年和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是完全正确的。检察院建议二审法庭维持一审的判决,不接受被告人的抗告。

在审讯和辩论过程中 ,上述两名被告人都不承认自己犯罪。辩护律师都认为确定阮友荣犯罪动机的证据没有,调查过程中的诉讼程序有错误,并建议法院 宣判两名被告人没有犯罪。

根据在二审法庭上公开审查的证据和资料,尤其是根据公开辩论的结果,审判委员会指出,阮友荣和阮氏明翠在“人权”(DÂN QUYỀN)和“越南史抄”(CHÉP SỬ VIỆT)两个博客上所刊登的24 篇文章内容不属实且毫无根据 ,歪曲了越南党的政策主张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其不仅污蔑他人,诋毁组织和单位的声誉,同时还误导社会舆论、引起民众恐慌。

河内市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阮友荣的判决 ảnh 3阮友荣和阮氏明翠两名被告人出庭受审。(图片来源:越通社)

审判委员会指出,阮友荣和阮氏明翠两名被告人的上述犯罪行为是明确且严重的,其已侵犯国家、社会团体或公民的合法利益。因此,审判委员会认为,一审法庭对二人依法判处 “滥用民主自由权侵犯国家、社会团体或公民的合法权益”罪是有依据的。根据上述判断,审判委员会表示没有理由接受被告人的申诉和诉冤,并维持一审法庭所做出的判决。因此,审判委员会根据《刑事法》第二款第258条和第46条,以“滥用民主自由权侵犯国家、社会团体或公民的合法权益”罪分别判处阮友荣和阮氏明翠五年和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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