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一步澄清获特赦条件

11日下午,在越南国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代表们已就《‘特赦法’部分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代表们已集中讨论草案中关于特赦条件的第十条。
国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一步澄清获特赦条件 ảnh 1国会常委会民愿委员会主任阮青海在会上发言。越通社记者 阳江 摄

越通社河内——11日下午,在越南国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代表们已就《‘特赦法’部分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代表们已集中讨论草案中关于特赦条件的第十条。

据公安部副部长阮文山所作的政府呈文,在实施《特赦法》10年期间,国家主席已7次在国家重大事件颁布特赦令,85897名犯人获特赦,1123名犯人获延迟或暂停执行刑罚,13名特殊犯人获特赦,1名犯人获暂停执行刑罚以服务党和国家对外的要求。除了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外,在实施该法过程中仍存在不足。为了确保符合于2013年宪法和国会刚通过有关新刑事司法的法律各规定,对2007年《特赦法》进行修改补充和解决特赦工作中各障碍是必要的。

《‘特赦法’部分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针对3个内容:特赦时间、程序、手续和获特赦条件;补充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案执行机关和临时拘留室为负责实施特赦工作的机关和补充跨部门审议组、司法部、外交部在实施工作在红的责任。

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副主任邓纯锋强调,特赦是章显人文和人道主义的政策,需进一步澄清草案中关于特赦的规定,其与减轻刑罚、提前释放有何不同;特设的特别性质需体现在特赦权限、时间、条件、程序和手续等。

代表们认为,草案第十条的规定基本上与《刑事法》第66条关于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条件相似。如果保留草案中的特赦条件将导致政策重复交错,满足获特赦条件的对性已获法院按照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条件提前释放了,这样将没有审议特赦的对象。然而,如果把获特赦条件比提前释放条件更加放宽将不能确保特赦为国家特别宽宏的性质,不克服好近期大量犯人获特赦的现状。

代表们认为应对部分一定对象给予特赦,如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立下大功的人、患上致命性疾病的人、养育36个岁以下宝宝的妇女等。除了获特赦者须满足首次犯罪、改造意识好、已执行完罚款的补充刑罚、赔偿损失或执行其他民事义务等条件。

此外,有的代表认为,为了确保特赦工作的透明度和严密性,应取消第十条第二款中“由国家主席决定的其他场合”的规定。

国会副主席汪周刘在发表总结性讲话时强调,对《特赦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然而起草单位需对实践进行走街和对修改补充内容作出政策评价,说明有关特赦条件和不获特赦对象。本次会议后,起草单位和有关机关需完善该草案并递交国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并在第六次会议通过。(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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