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越南在各个领域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就,其作用和地位获得了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然而,仍有一些外国组织和敌对势力对越南宗教自由状况进行不实报道和虚假宣传。《VietnamPlus电子报》谨向读者介绍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人权研究所陈氏红黎博士的文章,以澄清这一问题,为在新形势下维护党的思想夯实基础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为一个有着悠久文化传统的多民族、多宗教国家,越南的宗教信仰生活是一幅多元且和谐的越南文化美图景。
为了满足群众合法信仰的需要,维护和弘扬信仰生活中的良好风俗习惯,越南国家建立了确保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法律体系,该法律框架完全符合国际法有关人权、宗教信仰自由的标准,得到有效落实,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精神利益。
然而,仍有不少个人和组织通过开展宗教信仰活动来宣扬迷信,违背道德、危害公众健康、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权,或者利用宗教信仰谋取物质利益、颠覆政府以及瓦解民族团结等。
在打击这些负面现象的过程中,越南的许多政策和实际行动遭到误解或故意歪曲和诽谤,导致人们对越南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工作产生错误认识。
宗教信仰自由——越南的一项基本人权、宪定权
宗教信仰可以以多种不同的形式存在,但其核心内容是对神秘的超自然力量或世界的信仰。这种超自然力量可以是象征性的,例如“天”、“佛”、“神圣”或任何其他被相信和崇拜的虚幻的、神秘的或无形的力量。
这种对超自然力量保佑、赐福或补偿、安慰的信仰和期待始终在人们孤独、恐惧、痛苦、孤独或渴望更加美好生活时存在于他们的精神世界中。这种对“精神良药”和“精神支柱”的需求显然是正当的,并且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宗教信仰活动已经成为一种精神文化。
因此,在 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一部国际人权法中,进步的人类统一宣布:“人人都有权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包括改变个人信仰或宗教的自由,以及在个人或集体形式下,在公共或私人场所,以讲道、实践、礼拜和遵守仪式等形式表达自己的信仰或宗教的自由”(第 18 条)。
《世界人权宣言》之后,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重申了思想、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1966 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7 条重申了宗教的信奉和实践的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3 条承认父母和法定监护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向其子女提供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权等。
通过信奉和践行宗教信仰而表达的信仰生活需求是一项自然人权,其已得到国际基本人权法律文件的承认和保护。在越南,较《世界人权宣言》提前了2年,较《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前了19年,较1966年两项基本人权公约提前了20年,1946年越南宪法第二章第10条——公民的义务和权利已表明:“越南公民拥有信仰自由权”。1959 年宪法(第 26 条)和 1980 年宪法(第 68 条)继续承认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权,可信奉或不信奉任何宗教。”
1992年宪法重申了这一权利,并承认各个宗教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宣布保护宗教信仰祭祀场所;禁止侵犯信仰、宗教自由或者利用信仰、宗教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第70条)。
1946年、1959年、1980年、1992年《越南宪法》以公民权利的名义承认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人权,但实际上越南并没有出现任何因不是越南公民而受到宗教信仰自由权的限制的案例。
2013年的《越南宪法》明确界定了人权和公民权两个概念,承认宗教信仰自由权是一项具有普遍性的人权:“人人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可信奉或不信奉任何宗教。法律面前一切宗教一律平等”(第24条第1款)。此外,2013年的《越南宪法》扩大国家义务的范围,不仅保护宗教信仰的祭祀场所,而且:“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的对象包括信奉或者不信奉任何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宗教信仰活动以及宗教信仰组织和场所。
对于防止侵犯或利用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2013年的《越南宪法》继承了1992年的宪法,并宣布:“任何人不得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或利用宗教信仰做出违法的行为”。 (第 24 条第 3 款)。
由此可见,宗教信仰自由是人类的自然需求,自第一部国际人权法《世界人权宣言》颁布以来,已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国际法的承认和保护。在越南,宗教信仰自由始终是国家有义务保护的宪定权。
当前越南确保宗教信仰自由权的法律法规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于2013年将宗教信仰自由权制度化,并于2016年颁布了《宗教信仰法》。如果说《越南宪法》是根本,那么《宗教信仰法》就是确保越南宗教信仰自由权的法律体系的支柱。该法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权;宗教信仰活动;宗教组织;与宗教信仰活动有关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2016年《宗教信仰法》以及根据2013年《越南宪法》精神制定的相关文件构建了严格的法律框架,旨在确保宗教信仰自由权在越南得到尊重和行驶,其主要内容如下:
确立宗教信仰自由权主体的平等地位
2016年《宗教信仰法》以《越南宪法》为基础,重申了这一权利的普遍性:“人人都有宗教信仰自由权”(第6条第1款)。本法第六条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内容中的具体权利主体也用“所有人”、“每个人”等用语,以表示对所有人的平等承认,没有任何歧视。尽管如此,对于一些弱势的、处于依附地位的、存在着受到歧视或宗教信仰自由权受到限制等风险的主体,《宗教信仰法》等相关文件提出了自己的规定,强调要确保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
在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22条规定:“夫妻有义务尊重彼此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对于儿童,2018年《儿童法》第19条规定:“儿童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可信奉或不信奉任何一个宗教,并必须保障其安全和最大利益。”
对于被拘留或者管理的人,2016年《宗教信仰法》第6条第5款规定:“依照羁押、临时拘留执行法规定被拘留或者临时拘留的人;正在服刑的人;被送管教所、义务教育机构、强制戒毒所服刑的人员,有权使用经文,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本规定参照2017年第162/2017/ND号法令执行;2023 年第 95/2023/ND-CP 号法令还详细规定了执行《宗教信仰法》的多项条款和实施办法。囚犯依法使用经文和表达宗教信仰的权利也在2019年《刑事判决执行法》第27条第1款第1点规定。
对于外国人,《宗教信仰法》第8条规定:“合法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受到越南国家的尊重和保护。”该法还提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在越南合法居住的外国人可以像越南公民一样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权。
为面临宗教信仰自由权风险的人强调和确保该权是极其必要的,因为“一般的人权规范和机制体系基本上是不够的,如果对弱势群体机械地运用,有时甚至是不适当的。”这些单行条例的存在为确立宗教信仰自由权的主体提供保障,该主体是所有人、任何人都没有被排除在外、人人平等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
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但宗教活动是系统性、有组织的活动,与宗教组织相关联,因此保障个人的宗教自由权必须包括保障宗教组织的运营权。
越南国会于2013年将宗教信仰自由权制度化,并于2016年颁布《宗教信仰法》,规范宗教信仰自由权;宗教信仰活动;宗教组织;与宗教信仰活动有关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等。2016 年《宗教信仰法》以及根据 2013 年的《越南宪法》精神制定的相关文件创建了严格的法律框架,以确保尊重和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
对于该主体,2016年《宗教信仰法》将其分为两类: 1)宗教组织——是指一个宗教的信教群众、神职人员、僧侣的集合,按照国家承认的一定结构组织起来,以开展宗教活动;2)附属宗教组织——是隶属于宗教组织,根据该宗教组织的宪章、章程、规定(第2条第12、13款)设立的组织。宗教组织各级必须依法成立,才能成为2016年《宗教信仰法》认可的从事宗教活动的权利主体。越南不同宗教的宗教组织的存在和活动受到“在法律面前所有宗教都平等”原则的保障(2013年《越南宪法》第24条第1款)。
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2016年《宗教信仰法》第5条禁止下列行为:基于宗教信仰的歧视和区别对待;强迫、贿赂或阻止他人信奉或不信奉某一信仰或宗教;侮辱宗教信仰。这些被禁止的行为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行政或刑事制裁。
具体化和发展宗教信仰自由权内容
为了确定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内容,2016年《宗教信仰法》首先对宗教信仰进行了法律界定。根据本法第2条的定义,信仰是与风俗、习惯、传统相关的人类信仰,具有历史、文化和社会伦理价值,为个人和社区带来精神上的平安。这种描述将友善信仰与迷信区分开来,其中迷信是指消极的、不被承认的、不受保护的信仰活动。
另据第2条规定,宗教活动是宗教信仰的表现、教义、教规、宗教仪式的实践,以及其他宗教活动,例如:传播宗教和管理宗教组织,是依法设立的宗教组织的活动。就是说,非法团体、组织进行的宗教活动不受本法保护。
基于这一统一认识,2016年《宗教信仰法》第六条所确认的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内容包括:1)信奉或者不信奉某个宗教;2)表达宗教信仰;3)实行宗教信仰仪式;4)参加节日活动; 5)学习和实践宗教教义和教规; 6)进入宗教场所、宗教培训场所或者宗教组织的培训班学习(未成年人行使修行、学习权利时必须征得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同意);7)如果是神职人员或僧侣,则可以在宗教场所或者其他合法场所进行宗教仪式、讲道、传道。
上述内容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以及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相关条款,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的权利内容完全一致
此外,越南《宗教信仰法》进一步发展了与宗教修行和学习(学习宗教教义和教规;在宗教场所修行、在宗教培训机构或宗教组织的培训班学习)相关的权利内容。
与个人宗教自由权相关并服务于个人宗教自由权的是宗教组织信奉宗教的权利。2016年《宗教信仰法》第8条承认宗教组织及其附属宗教组织的权利,包括:1)按照宗教组织宪章、规章和类似内容的文件(统称宪章)进行宗教活动;2)组织宗教活动;3)出版经文和其他宗教出版物;4)生产、出口、进口宗教文化产品、宗教用品;5)改造、升级、新建宗教设施;6)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产;7)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对宗教组织权利的规定是确保个人行使宗教自由权利的一种方式。
确立国家在确保宗教信仰自由权的义务
2013年《越南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有义务通过宪法和法律承认、尊重、保护和确保人权和公民权利。至于宗教信仰自由权,2016年《宗教信仰法》第3条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的责任,具体为:1)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确保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平等;2)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良好的文化、道德价值、祭祀祖先传统,推崇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人,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3)保护宗教信仰场所以及宗教信仰组织的合法财产。如此一来,国家不仅有责任保护个人的自由和信仰,而且有责任保护宗教信仰组织的精神价值、基础设施和资产。
为了要求国家履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责任,相关个人和组织被授予了有效约束国家责任的工具/程序。
2016年《宗教信仰法》第63条规定:“宗教信仰组织及附属组织的代表、管理委员会、宗教界人士、神职人员、僧侣、信徒以及其他有相关权利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投诉、提起行政案件、提起民事案件、请求法院解决民事案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个人有权揭发违反宗教信仰法的行为。对违反宗教信仰法律行为的检举处理,按照检举法的规定执行。”
如此一来,个人和组织有权对任何违反法律、人权的行为提出申诉、诉讼和检举,从而要求国家通过行政、民事或刑事程序等保护宗教信仰的合法权益。根据《越南宪法》和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这些请求的国家机构有义务对其进行依法解决。
关于举办宗教信仰活动程序
为了使宗教信仰活动顺利进行,2016年《宗教信仰法》专门用了5章(第三章至第七章)来引导宗教信仰活动的举办原则和行政手续,旨在确保这些活动顺利、合法进行,为社会弘扬积极的精神价值,确保信徒、宗教信仰机构、组织的合法权益。2017年第162/2017/ND-CP号指令和2023年第 95/2023/ND-CP号指令也具体化了这些指导性规定,详细说明了实施该法的一些条款和措施,使《宗教信仰法》的实施更加方便。
对宗教信仰自由权的适当限制
人权是神圣的愿望,是人类革命斗争的成果。然而,如果这些权利完全自由且不受限制地行使,“社会秩序将崩溃,人类将生活在混乱之中,像一群野兽一样随时可以为一己之私而践踏同类以及任何其他存在体或价值。”
因此,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在宣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也对这些权利做出了适当的限制:“人人在享有权利和自由时,只需遵守法律制定的一些限制,以确保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满足民主社会中对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要求”(第 29 条第 2 款)。
在此一般原则的基础上,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3款规定了对宗教信仰自由权的直接限制:“自由表达宗教或信仰的权利仅受法律限制,并且这种限制对于保护安全、公共秩序、健康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必要的。”
可见,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可以出于正当原因而受到限制,以保护安全、公共秩序、社会健康或道德、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重要价值和利益。然而,要让这些限制真正适当而不是任意设定,它必须由法律设定。
《越南宪法》对人权和公民权作出适当限制,完全符合上述国际法标准。现行《宪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人权和公民权,只有在国防、国家安全、秩序、社会安全、社会道德、社区健康等必要的情况下,才依照法律规定受到限制。”
《越南宪法》第15条第4款规定的行使人权和公民权的原则,也在尊重和保障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基础上限制了权利的行使:“人权和公民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国家、民族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越南宪法》第24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些专门针对宗教信仰自由权的适当限制,具体为禁止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利用宗教信仰来违法。
基于《越南宪法》的适当限制,2016年《宗教信仰法》第4条禁止侵犯国防、安全、国家主权、社会安全秩序和环境;损害社会道德;侵犯身体、健康、生命、财产;侮辱他人的名誉和人品;妨碍公民行使权利和义务;挑拨民族、宗教关系;挑拨信奉宗教信仰者与不信奉宗教信仰者之间的关系;利用宗教信仰活动谋取私利等的宗教信仰活动。
《宗教信仰法》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同时,要求参加宗教信仰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遵守《越南宪法》、《宗教信仰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宗教神职人员、僧侣和宗教信仰机构负责人,要引导信教群众和参加宗教信仰活动的人员依法开展这些活动(第9条)。宗教信仰活动侵犯《越南宪法》和法律规定保护的合法权益时,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行政或者刑事制裁。
越南确保宗教信仰自由的现状
越南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但在其发展历史中,不存在宗教信仰冲突、信奉宗教信仰者与不信奉宗教信仰者,信奉不同宗教信仰者在全国各地相互交织、和谐相处。根据美国皮尤论坛研究所10年前发布的全球宗教多样性调查,越南是世界上公认的宗教多样性水平非常高的12个国家之一。
根据政府宗教委员会2023年初发布的《宗教白皮书》,越南有16个宗教,其中有36个宗教组织,4个组织和1个教派拥有宗教活动登记证书。根据内务部 2024 年 6 月的报告,被公认并获取登记证书组织有 43 个(增加了 2 个组织)。
近年来,越南宗教信徒人数增长尤为迅速。2019年越南人口和住房普查显示,全国有超过1300万正式登记宗教信徒,但最近,根据2023年《宗教白皮书》,越南宗教信徒人数约为2650万人,占总人口的27%。
除宗教外,大多数越南人民信仰并实行一种或几种民族信仰,如:祖先信仰、民族英雄信仰、城隍信仰、女神和母神信仰等。蒙族、瑶族、巴拿族、埃地族、汉族、高棉族等的信仰类型也十分多样,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民族认同,创造了越南民族丰富多彩的文化之美。
越南的宗教组织非常积极地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目前,有5名宗教神职人员当选第十五届国会代表;88名神职人员和35名宗教信徒当选省级人民议会代表。宗教组织还大力弘扬资源,参与社会保障活动,涉及教育、卫生、人道主义慈善、社会保障等领域。
越南也为在本国合法居住的外国人提供与越南信徒一起进行宗教活动或在合法地点聚集进行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
据越南政府宗教委员会统计,越南目前有67个由在越南合法居留的外国人组建的宗教活动群。这些宗教活动群可邀请外国神职人员、僧侣来越南传教。
尽管宗教信仰生活十分多样化,但在越南并不存在宗教或信仰方面的歧视或冲突现象。许多宗教节日已成为居民社区的节日,如天主教和新教的圣诞节、万圣节;佛教的佛诞节及盂兰盆节;西宁高台教的瑶池宫宴会等。这些都是实际典范,明确肯定了越南政府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法律体系所取得的成就。
在确保宗教信仰自由权以及宗教信仰之间平等的同时,越南还确保宗教信仰自由的践行是在尊重受宪法、法律维护的重要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施的。对迷信活动或者利用信仰宗教谋取私利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置。严禁一切没有内容或目的的消极且影响公共安全和健康的宗教信仰活动。
例如,放天灯祈福、请愿或表达对先辈父母的孝心和感激之情的习俗,以前在北三角洲的除夕或节日相当流行,但由于燃放天灯引发火灾,导致人员财产损失,越南自2009年7月17日起正式禁止全国范围内一切形式的天灯生产、销售和燃放。
这些行为仍依法予以禁止和处罚。或者在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间,为了满足保持社交距离的要求,以防止疾病传播,必须暂时停止人员大规模聚集来进行宗教信仰仪式。这时,全国绝大多数信徒、宗教信仰机构都严格遵守该限制措施,并通过其他方式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如在家或线上祈愿。
总体而言,越南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在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国家和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行使的。
出于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社会公德、社区健康等原因而需要依法限制信仰宗教自由权利的情况都获得了信教群众、机构、宗教组织的正确认识和严格执行,彰显了“益于道法,利于人世”的生活方式。然而,在越南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中,也存在宗教信仰活动故意践踏公共秩序和利益的情况。这些情况必须依法予以处理。
努力消除有害的宗教信仰形式,是保障宗教信仰领域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由于敌对势力以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为名,歪曲和诬陷越南反对邪教是压迫和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权,斗争进程遇到了许多困难和挑战。此外,越南有关宗教信仰的法律体系并没有真正同步,一些规定与实际不符,导致在执行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基层的执行过程遇到不少的困难。
在越南地理条件和风俗习惯多样、复杂,不同地区的人口语言、水平和生活条件差异很大的背景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政策展开落实工作仍面临着多方面的困难。这为敌对势力、反越流亡者和国内少数反叛势力带来了可乘之机,以诽谤和污蔑越南侵犯人权,降低越南在国际舞台上的声誉。
越南应继续发挥已取得的成就,同时补充和完善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法律,使其紧跟形势且符合实际情况,并具备可行性。
此外,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享受这一权利带来的良好价值。不仅如此,还要注重传播、对话和国际合作,让国际社会充分了解越南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成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