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解决海洋争端中的作用(第二期)

在东海海上争端日益激烈,甚至存在发生冲突风险,给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发展造成威胁的背景下,遵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乃至国际法在解决有关各国之间的长期争端和分歧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解决海洋争端中的作用(第二期) ảnh 1资料图:世界上海洋面积占地球表面积的70%以上,不仅将各大洲连接起来,而且还成为世界上200多个国家的生命之源及其之间互联互通的空间。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在东海海上争端日益激烈,甚至存在发生冲突风险,给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发展造成威胁的背景下,遵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乃至国际法在解决有关各国之间的长期争端和分歧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海洋宪法

世界上海洋面积占地球表面积的70%以上,不仅将各大洲连接起来,而且还成为世界上200多个国家的生命之源及其之间互联互通的空间。制定一个法律文件来解决关于海洋法的所有问题以及建立海上法律秩序对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缔约国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这些国家的共同愿望。具体是,建立海上法律秩序,为促进国际交流,公平且高效地利用海洋资源,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法典化及其进步与发展有望助力加强各个民族和平、安全、友谊与合作,为世界上各个民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便利条件,使其符合联合国的各项目标和原则。

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并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成为二十世纪最重要的多边国际条约之一,满足国际社会对保障有关海洋问题的国际法律标准的全球性和公正性的愿望和期待。

包括320条和9个附件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视为规范海上所有活动的“海洋宪法”,为开展国家层面、地区及和世界层面的海洋开发利用与合作活动夯实法律基础。截至目前,《公约》共有168个缔约国,《公约》中几乎所有规定均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评价为1945年以来继《联合国宪章》之后的第二重要的全球国际法律文件。

多年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真正成为确定沿海国家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强有力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是解决海洋相关问题的基础。

越南是首批签署《公约》的107个国家之一。1994年6月23日越南国会签发的决议中指出,“越南社会共和国通过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现其与国际社会共同建设平等公正、支持海上发展与合作的法律秩序的决心”。

越南成为《公约》缔约国一事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公约》是勘定越南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越南在海上的合法权益的国际法律基础。

此外,《公约》还成为越南与有关各国划分在东海上存在重叠的水域的基础,为维护地区稳定、和平、合作与发展环境做出贡献。多年来,越南已充分运用《公约》,与周边国家就存在重叠的海域和大陆架进行谈判和划分,如1997年与泰国划分海上边界,2000年与中国进行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2003年与印度尼西亚进行大陆架边界划分等。

在维护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主权的斗争中,《公约》对强化越南领土主权起到重要的作用,对确立国家边境、领海和领土主权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是保护越南海洋岛屿和大陆架主权的法律工具。

*越南在履行《公约》中做出的努力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解决海洋争端中的作用(第二期) ảnh 2越南外交部副部长阮国勇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和越南成为《公约》缔约国25周年纪念典礼上发表讲话。图自越通社

越南外交部副部长阮国勇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和越南成为《公约》缔约国25周年纪念典礼上强调,25年来,越南始终强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并在履行《公约》过程中作出了巨大努力。

越南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越南海洋法》基础上完善关于海洋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法律体系;坚持和平解决海上争端和分歧,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越南已同泰国、中国、印度尼西亚等邻国谈判并签署关于海洋划界的许多国际条约,同时积极加快与中国的北部湾湾口海域划界谈判、与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划分以及其他邻国海域划界谈判进程。

越南也大力促进国际合作,合作内涵不断深化,合作形式不断丰富,充分挖掘出海洋潜力,妥当解决当前挑战,旨在营造东海和平稳定环境。

在合作共谋发展领域上,越南一向愿意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关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的第14号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各项指标基础上与各国商讨该问题。越南正保持与东海沿岸国家之间的合作共谋发展机制,如越南与马来西亚存在重叠大陆架矿产资源合作机制、越南与中国北部湾渔业和石油和天然气合作机制等。

呼吁各国共同认真履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生效25周年纪念活动中,欧盟、拉丁美洲、非洲、七十七国集团和其他30个国家代表在发言时均强调了UNCLOS在塑造海洋法律秩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还呼吁各国认真执行UNCLOS中的规定,和平解决海洋争端和分歧,根据UNCLOS规定保障航行自由权等。

菲律宾外交部长特奥多罗·洛钦(Teodoro L. Locsin Jr.)在发言中强调了UNCLOS的重要性,强调在1982年UNCLOS有关规定基础上,菲律宾已提议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进一步澄清东海地区的法律地位,旨在消除模糊不清的情况或杜绝以模糊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借口。

在今年11月在河内举行的题为“东海:合作共促本地区和平与发展”的第11次东海国际研讨会上,专家和学者们普遍认为,东海争端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并受大国之间相互竞争的困扰。1982年UNCLOS依然是解决东海未来争端的基础。

专家和学者们一致认为,各个国家必须要遵守1982年UNCLOS并发挥东盟核心作用。越南外交学院院长阮武松副教授强调,遵守1982年UNCLOS和支持东盟核心作用将为越南正确地选择政策夯实基础。

英国智库亨利杰克逊学会(Henry Jackson Society,HJS),“全球英国”项目主管詹姆斯·罗杰斯(James Roggers)认为,UNCLOS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框架,防止海上发生争端。同时,各缔约国深刻意识到其权利和义务。中国和1982年UNCLOS其他缔约国均须遵守UNCLOS。

与此同时,澳大利亚乐卓博大学( La Trobe University)政治与哲学系国际关系与政治高级教师Bec Strating博士认为,1982年UNCLOS对沿海的东南亚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UNCLOS为这些国家提供水产品开发权、能源开发权和其他许多权利提供法律框架。他呼吁各国遵守UNCLOS并坚持反对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解决海洋争端中的作用(第二期) ảnh 3大阪经济大学中国事务问题细川大辅。图自越通社

大阪经济大学中国事务问题细川大辅(Daisuke Hosokawa)教授强调,中国近期在东海上采取的行动更具单方性和挑衅性,严重违反1982年UNCLOS。

据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审判员斯坦尼斯劳·米哈尔·帕拉克(Stanislaw Michal Pawlak)教授表示,中国对东海资源历史性权利的声索并不符合1982年UNCLOS的规定。他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中国在历史上曾经对其所谓“九段线”行使管控权或者阻止其他国家在该海域上开发资源。因此,中国对所谓“九段线”各海域内的海洋资源、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提出“历史性权利”的声索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中国的主权声索违背了1982年UNCLOS的规定并没有法律效力。(未完待续)

第三期: 越南坚持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东海争端问题的原则

作者:秋贤   翠荷  阮芳   祥安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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