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总理责成中部各省抓紧展开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在暴雨洪水来袭承天顺化、广南、广义、平定等中部各省份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严重受损的背景下,政府总理7日发出第2176号通知,向灾区人民表示诚挚慰问并要求各有关部门及时跟踪暴雨情况、主动应对洪水灾害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并抓紧时间开展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稳定人民生活生产秩序。
政府总理责成中部各省抓紧展开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ảnh 1暴雨洪水已造成广义省10间房子完全被毁、69间受损及超过1800间被洪水淹没(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在暴雨洪水来袭承天顺化、广南、广义、平定等中部各省份​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严重受损的背景下,政府总理7日发出第2176号通知,向灾区人民表示诚挚慰问并要求各有关部门及时跟踪暴雨情况、主动应对洪水灾害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并抓紧时间开展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稳定人民生活生产秩序。

政府总理责成以上各省的人民委员会及有关行业、部门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应对暴雨洪水和开展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其中着重协助重灾区人民搬迁、疏散到安全区;走访慰问受洪灾影响严重的家庭,向灾民提供粮食援助;对当地码头等洪涝区的交通情况进行监察管理并广泛宣传洪涝区人民安全通行措施;呼吁各方协助人民开展环境卫生、消毒杀虫等工作。

与此同时,政府总理责成卫生部指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务人员及药物的准备;责成工商部对当地水电站水库的运行管理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电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并减少河流下游地区的洪灾;责成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指导当地有关部门检查水坝、河堤的质量并开展农业生产保护措施;责成交通运输部指导有关机构对灾区受损道路进行监察修建;责成国家搜救委员会、国防部、公安部指导当地力量主动协助政府和人民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责成预防自然灾害中央指导委员会继续跟踪灾情,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应对措施并向政府总理汇报相关信息。

12月7日,中部各省继续遭暴雨,严重影响各省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据预防自然灾害中央指导委员会的报告数据显示,截止12月7日下午4点,暴雨洪水已造成广义省9人死亡、1人失踪、10间房子完全被毁、69间受损及超过1800间被洪水淹没;平定省9人死亡、逾1.2万公顷新稻播种绝收。
洪灾发生后,中部各省已组团来到各灾区提供粮食、食品和饮用水援助。(越通社-VNA)
越通社

更多

红头潜鸭偏好水生植物丰富的浅水淡水或半咸水湿地,主要通过潜水方式在近岸水域觅食 风芽-格邦国家公园供图

广治:发现并录得4种珍稀鸟类

来自风芽-格邦国家公园的消息称,科研人员近日新发现并录得4种鸟类,并将其补充列入原广平省鸟类名录,从而更新相关物种数据和科学资料,为当地及区域野生动物管理与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海警二区司令部的全体官兵不仅圆满完成了维护领海主权的重任,更成为了广大渔民的贴心伙伴,尤其是在致力于解除非法、不报告及不受管制捕捞“黄牌”警告的关键阶段。图自越通社

海警二区司令部:全力助推解除IUU“黄牌”警告

在扎根中部海域建设与发展的22年(2004年3月5日—2026年3月5日)历程中,海警二区司令部的全体官兵不仅圆满完成了维护领海主权的重任,更成为了广大渔民的贴心伙伴,尤其是在致力于解除非法、不报告及不受管制(IUU)捕捞“黄牌”警告的关键阶段。

乂安省渔民签署不非法捕捞海产品承诺书。图自越通社

解除IUU“黄牌”警告:乂安省集中管控渔船进出港

截至2026年2月底,乂安省打击非法、不报告、不受管制(IUU)捕捞工作仍暴露出一些不足,主要集中在通过电子渔获溯源系统进行的渔船港口联控环节,以及进出港渔船的检查、监督工作尚未同步。针对这一现状,乂安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各厅局、部门及沿海乡坊政府抓紧集中指导,坚决部署核心紧迫事项,以早日克服上述存在不足。

与会代表在"侨胞与越南投资机遇:破除障碍—激活资源"座谈会上合影 图自《人民军队》报

侨胞资源在创业生态系统中的作用

目前,约有600多万越南人生活和工作在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外侨胞正日益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尤其在创业与创新生态系统的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商贩在洪鱼港买卖海鲜 图自越通社

解除IUU"黄牌"警告:庆和省金枪鱼“鱼满仓” 渔民安心出海

2026年丙午春节期间的出海捕捞为庆和省的海产捕捞业带来了积极信号,特别是大洋金枪鱼延绳钓作业。在洪鱼港(Hòn Rớ)和东海港(Đông Hải)等各大渔港,年初伊始便呈现出一派繁忙的渔获装卸景象,展现了当地渔民出海谋生的决心。

武国遂被公诉并采取禁止离开居住地的强劲措施。图自越通社

得乐省船长因非法载人进入外国海域被起诉

据得乐省公安厅消息,该厅调查警察机关3月2日对涉嫌“组织他人非法出境”罪的武国遂(生于1990年,居住得乐省绥和坊)提起公诉并采取禁止离开居住地的强劲措施。据悉,武国遂的行为触犯了越南《刑法》第348条第1款规定。